时间:2022-11-26 21:37:58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中很多公司存在多套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还用很多公司的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很大的漏洞,公章随意放置,没有审批环节,任何人都可以加盖公章,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其实如果假公章或者说是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只要能够证明该公章多次使用,法院一般是认可所盖公章的效力的。今天浅谈一下,“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的合同效力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真人假章”的合同效力
这里说所得“真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即便其所盖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在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时,加盖法人公章的,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不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至于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是否与备案的公章一致,并无法律上的意义(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即: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只要加盖了公章,即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二、“假人真章”的合同效力
即没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没有代理权限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的真实公章,且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因其缺乏相应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该法律行为是否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呢,这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无须法人追认,该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2、如果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法人也没有追认,那么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不能归属于法人,让法人承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