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2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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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讯(见记者行)近日,“两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审起诉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中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认为,应该建立律师辩护从侦阶到审起诉、审判阶的全覆制度,确定律师在场权,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
11月6日,在中学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事辩护论坛上,东指出,过去很一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实现新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质变就无从谈起。
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最高、部在北京等8个省份部署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此试点扩大至全国。经过5年试点,审判阶律师辩护率提高到80%以上。
对于前述意见的出台,东认为“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的律师辩护全覆工作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起诉阶的律师辩护全覆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起诉阶已经基本确定。在审起诉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机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东还指出,除了审判阶、审起诉阶以外,在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阶未推进律师辩护全覆试点。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结构下,侦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侦阶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将为侦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正面作用。
“我们是一个依口供的,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围绕口供的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案件裁判中的点问题。”因此东认为,在实现辩护全覆的基础上,如果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确定下来,将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即使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发表言论等积极在场权,但仍有一种过渡性的思路可供参考。”东提出了消极在场权的观点,即当讯问人员存在不规或者违为时,律师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改正,或者要求记录在案,进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
分行使辩护权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础,因此必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序和办案责任制。
东指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需要以侦、检察、审判的尊重与配合为前提。如果公权力故意阻挠或消极不配合,么律师将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因此,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在于促公权力依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完善救济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他说。
编辑 梦婕
校对 立军
前日,翥发了一个十几秒的短视频,让我和律师谈谈如找靠谱的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