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刑事律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时间:2022-11-23 17:49: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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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指南(详细版)
  • 涉嫌诈骗类刑事案件,找律师的基本原则
  • (收藏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及资料汇总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指南(详细版)

    第三篇 审判阶段指引

    一、办理案件流程

    (一)对接法院

    1、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法官确定时间提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阅卷、沟通案件相关事宜。

    (1)委托手续: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时提交委托人与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在提交委托手续同时或提交委托手续之后:

    ①领取起诉书。

    ②查阅卷宗,提前准备好阅卷设备(比如拍摄设备、存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程序、内容、形式及相关要求详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2条至37条。

    (3)与法官沟通案件相关事宜。

    如案件涉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或需要缴纳罚金的情况,可与法官沟通判前是否可以接收被告人交纳涉案退赔钱款或罚金。如法官允许,则需要确认法院收款账户信息,并及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家属,释明判前缴纳退赔钱款或罚金可能对量刑的影响和作用,由被告人家属考虑是否代为缴纳。

    (二)会见被告人

    1、与看守所联系,预约会见时间

    (1)了解被告人羁押看守所的作息时间、会见要求,按照要求预约会见时间。

    (2)如果预约的时间在开庭之后,及时向看守所说明情况,协调会见时间安排在开庭日期之前。可以要求法官提供出庭通知书。

    (3)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2、需要携带的材料或物品

    律师会见被告人需要携带所函、会见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被告人近亲属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看守所的其他要求(比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健康证明等;会见需要戴手套、鞋套等)。

    3、会见被告人

    (1)会见被告人前,应当结合被告人涉及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事先准备会见提纲。

    (2)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关会见的规定。

    ①不得携领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被告人使用。

    ②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3)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流程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4)向被告人介绍主办律师情况, 就委托事务征求被告人意见。

    ①如被告人对主办律师进行辩护无异议,告知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律师核实的问题。与被告人核实如下内容: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情节、量刑建议等内容的意见;2、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3、对证据的意见;4、是否有前科、劣迹;5、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6、如案件是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法院已经安排开庭的,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思路,告知庭审程序、流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提示注意事项,做好庭审准备、核对证据;7、其他内容。

    ②如被告人不同意委托,与委托人商议如何退费,办理解除委托手续,并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撤销委托的相关材料。

    (5)会见结束制作会见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字、按手印。

    (6)被告人签署多份授权委托书(签名按手印)。

    (7)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三)会见后向被告人家属反馈情况

    承办律师告知被告人在看守所生活需要的物品、生活费,告知案件情况以及辩护方向。

    (四)调查取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调查取证会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不建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如确需自行调查取证的,提示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

    2、对证人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3、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5、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五)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如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定罪量刑等有较大分歧时,与检察院、法院再行沟通案件事实、辩护方案等

    在开庭审理前,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辩护提纲,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的情况,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准备辩论提纲。

    (4)准备提交证据以及各项申请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两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六)庭前再次会见被告人

    1、预约流程、携带手续、会见要求、手续办理同前。

    2、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思路。

    3、告知庭审程序、流程。

    4、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七)按时参加庭审

    1、延期开庭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3)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2、参加庭审

    (1)参加庭审时,需要携带律师证原件。

    (2)如被告人家属需要旁听案件,需要提前与法官联系旁听事宜。

    (3)做好开庭记录。

    (4)休庭后,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要求书记员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签名;应当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

    (八)如法院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向法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九)按时领取法院的裁判文书

    1、人民法院宣判后,应当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2、领取文书后,应当及时向被告人家属告知案件结果。如判决结果涉及财产刑,向被告人家属释明: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否则法院会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告人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影响被告人的个人信用。家属自行决定是否代为履行财产刑。

    (十)审判后会见被告人

    1、预约流程、携带手续、会见要求、手续办理同前。

    2、判后要在上诉期间内会见被告人,了解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3、解答被告人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十一)请被告人家属填写案件办理情况满意度评价表

    (十二)按照律所归档要求整理卷宗材料,进行结案归档

    怎么刑事律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涉嫌诈骗类刑事案件,找律师的基本原则

    导读:在我们生活之中,各种形形色色的诈骗,短信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又或是电信诈骗等等,对于这些诈骗案件,需要找好正确的律师。以下原则要把握住!

      经常有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向我们推荐律师,以下是找律师的基本原则:

      大原则

    找律师也得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去找擅长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

      小原则

    也可在当地找刑事律师或以办刑事案件为主的律师介入,专找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律师在当地不可行,因为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全国各地都是稀缺的。

      大原则

    最忌找保证结果与“关系运作”的忽悠律师。

    来源:大律师网

    (收藏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及资料汇总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注意事项及资料汇总


    一、律师在接案的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期望值。(二)律师不要动不动就向家属表示可以无罪辩护。(三)要正确对待事实和证据。(四)在不同阶段可以做不同设计,无罪辩护不是唯一路线,辩护目标是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的。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律师不要动不动就选择无罪辩护


    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一些禁忌需注意

    (一)在会见过程中的一些禁忌。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保护自己是首要任务。而在会见中有很多禁忌需要律师注意,比如: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不能有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等等。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律师会见禁忌有哪些?

    链接:律师会见笔录模版


    (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比如: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例);不要热衷权钱交易行贿司法人员充当诉讼掮客(有行贿罪判例);不要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有诈骗罪判例);不要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有犯罪判例);不要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轻则行政处分重则犯罪);在停止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有诈骗罪判例)等等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律师办案获罪十二条风险提示!


    三、律师阅卷及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制作技巧

    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还有些律师,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有些律师在庭上讲的内容与案卷中的证据内容完全不同,遇到马虎的公诉人可能能够制造出一定的“法庭效果”,但遇到负责的公诉人,律师就会烙下信口开河不负责任的印象,被法官所嫌弃。我们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不专业的,也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律师应该对每一期承办的案件认真阅卷,并制作相应的报告,以备后续的辩护之用。当然对于复杂的案件以及案卷数量多的案件,阅卷和制造报告是有技巧的。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刑事案件的律师阅卷技巧

    链接:律师版审查报告模板


    四、如何提高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律师接案后,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逮捕状态变为取保候审状态的话,对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件大事,毕竟犯罪嫌疑人出来了是一个实质性的利好。司法实践表明,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成功率是非常低的,那么如何提高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呢,这里还是有很多讲究的。


    (一)不要盲目提出申请。(二)要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涉及的罪名有无错误。(三)收集当事人有利证据并及时提交。(四)取保候审申请的时机要把握好。1、如果在侦查阶段,争取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提出最好。若能在检察院批捕前就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可以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同时,若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2、若未能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案件已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以在案件移送后的一到两个星期后向检察机关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意见,经初查后若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会立案进行审查。3、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要掌握好时机。太早提交,可能承办人还没来的及完整阅卷,太晚提交,案件有可能已起诉到法院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结合当时的情况(法检部门一般年头案件较少,年尾案件较多)进行调整。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律师如何提高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链接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指引


    五、刑事三阶段,每个阶段律师怎么提辩护意见

    侦查直至终结前始终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律师亦可不断调整自己的辩护方案,朝最有利当事人的方向展开辩护。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如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应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又如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再如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等等。

    案件流转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会见也无障碍,同时亦可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辩护权限大为增加。实践来看,律师在该阶段向办案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只要方法得当、有理有据,一般均能够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相反的,如果把所有的辩护观点、证据均放置在审判阶段,搞所谓的“证据突袭”,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其实并不有利于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定性、证据合法性审查(审查侦查行为)及量刑建议是相对重要的辩护意见三个展开点。

    法庭审理,也即审判阶段,是传统意义上集中展现辩护意见的环节。在此阶段,律师应当遵循全面辩护(程序性和实体性并举)的原则,通过一系列的辩护行为,将辩护意见以不同方式展现出来,达到辩护有效之目的。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刑事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的运用


    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如何面对公诉人)

    从表面上看起来,公诉人和律师好像是对立的。公诉人一般在法庭上主张定罪、从重处罚;律师主张无罪、罪轻。公诉人更倾向于收集有罪或罪重证据,律师更倾向于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在审判阶段,如果出现无罪的结果,对律师来说是辩护工作大获全胜,对公诉人来说可能意味着承担错案责任。

    那么公诉人喜欢律师怎么做? 1、 越早提出辩护意见越好。2、 一般不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3、办案认真、负责、专业。4、法律意见书尽量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客观理性。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怎样的律师最受公诉人欢迎?

    链接:“捕诉合一”律师如何应对?


    七、律师在审判阶段怎么做(如何面对法官、庭审表现)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法官喜欢律师在庭审中怎样表现

    链接:律师庭审质证策略

    链接:资深律师总结应对审判为中心模式的经验

    链接:律师在法庭上煽情的限度

    链接:总结6招合理辩护方案

    链接:律师找辩点之绝招


    八、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详细请点击链接阅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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