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13:3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法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以下3个关于【刑事法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熊选国在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上强调
充分发挥律师在
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作用
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9月24日举行。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在致辞时表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作用,为深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熊选国介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90%左右。2021年,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达到80%以上。这些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熊选国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主要体现在值班律师工作。2021年度全国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98.5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90.5万件。下一步,要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动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崔晓丽 图片:张哲)
刑事辩护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举办,业界研讨新时代刑事辩护议题。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辩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重大改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也一定要坚持人文关怀,强化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律师帮助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业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设置了五个单元的讨论议题,分别为少捕慎诉慎押、死刑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证据制度、刑辩职业伦理等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由此引起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论坛上表示,过去一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也备受重视,刑事证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都将影响到我们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两项重大司法改革的理性思维。他坦言,在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前述两项重大改革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性问题备受关注。樊崇义观察说,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为“压制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而认为权利派生出来的律师法律帮助问题已经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配合者。
“这些思考都是因为在理念和认识上,立场观点和方法上根基不深、站得不牢而走偏了方向。因此,强化治理思维是当前一个首要话题。”樊崇义直言,要正视刑事犯罪的客观变化,把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改革搞好,“我们经常讲的两个80%,就是刑事犯罪80%轻罪,80%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对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和改革,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论认识论的方法,认清当前犯罪生态。”
在樊崇义看来,前述两项重大改革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刑事法治文化引领,“我把它叫做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纵观我国历史,刑法是法律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与重罚酷刑相适应,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多种形式内容的慎刑思想。”
基于此,樊崇义认为,慎刑思想理应发扬光大,慎刑思想的理念成为我国各项刑事政策的文化基础,绝不可以忽视。
此外,上述两项改革还是我国从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等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从哲学上来讲一定要坚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两项改革的哲理依据,所以要加强人权保障,加强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问题、律师帮助问题。”樊崇义说。
因为劳荣枝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因为媒体的报道,很多网友将矛头指向了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认为她为了挣钱,昧着良心,并认为他沽名钓誉。而由于我也评论了劳荣枝案件的多个角度,很多人也对我进行了攻击,甚至还有人说:你是不是爱上了劳荣枝,你才会发表这么多的言论?
实际上我今天想告诉大家的是,我只不过想通过对劳荣枝案件的审理,告诉大家一些刑事辩护的基本常识。对于一些人攻击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我认为这完全是法盲之举。我们必须要想一想,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恢复律师制度?
实际上,1979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律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从此,我们国家开始恢复了律师制度。
所谓恢复,是指在1949年之前,在中华民国时期,已经有了律师制度。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这样一个小小的细节。律师制度恢复后,因为座位的安排,还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
1979年,作为北京地区第一个回归律师队伍的人周纳新律师,她是全国也是第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她到法庭之后发现,法官的座位在台上,而检察员位于法官的右边,律师和被告共同坐在台下。对此,她坚决不同意。
当时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规定律师应该坐哪儿。但周纳新律师认为,律师和公检法司一样,法律地位完全相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只不过职业称谓不同。因此,她坚决不同意坐在台下。
最后经过长时间的争执,向院长申请。院长表示,周纳新的道理是对的,所以便同意让周纳新律师坐在了台上。从此以后,辩护律师的座位就永远地坐在台上。你别看这个小小的座位位置,它实际上是有一个深刻的含义。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和公检法司的地位完全相同,这也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一个鲜明的体现。
实际上到了今年,也就是2022年。今年年底,根据国家的部署,要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为什么要推行这样一个制度?显然,这同样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呈现出公民权利的实现。
否则,如果我们一直都在宣传我们有公民的权利。但事实上,如果刑事辩护不能够做到全覆盖的话,这个权利实际上是要打折扣的。因此,我们国家才会有了这样一个决心。
实际上,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律师是什么?他实际上就是公民的私权利来对抗公权利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我们不要忘了,在某一段历史时期,我们遭受了怎样惨痛的教训?
那个时候,说谁是地主反坏右,谁就是地主反坏右。说拉出去枪毙,就拉出去枪毙。那一段时期,对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难道我们现在就忘了吗?很多人对于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总是想不通。可是我们想一想,有多少曾经的坏人,经过岁月的潮起,最终被证明是好人呢?
实际上,坏人只是一个道德称谓,并不是法律上的严格的称谓。我们只有做到为每一个人辩护,才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有安全感。就算是魔鬼,也需要由律师来辩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每一个天使都不被冤枉。
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另外一个小知识。也就是在欧洲,当一个神学家提出自己神学理论的时候,他必须要找一个水平和他相当的人来扮演魔鬼。站在魔鬼的角度,来批驳神学家的观点,直到观点无懈可击。这种制度,就叫做魔鬼的辩护式。
这样一个制度,为什么呢?因为在神学家看来,神学的理论、上帝的声音,是不怕驳斥的,是不怕质疑的。当然,我们现在说真理是不怕辩的,真相是不怕论的。因为真理越辩越明,真相越论越清。
我们说,如果没有代表公民的私权对抗公权的话,那么公权这一头猛兽就可能随时出笼。而每一个人都会称为坏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被公权利给吞噬,从而人人都会成为刀下的鱼、腹中的肉。这些人也包括那些手握公权力的人,要知道他们今天手中握着公权力,明天未必就能够手握公权力。
因此我在这里想说的是,那些网暴吴丹红律师的人,实际上你们今天的这种做法,已经背离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国策。表面上看,你们似乎有着很高的道德感,似乎真正的是正义凛然,但是你千万千万不要忘了,你的这种做法恰恰是在拉法治的倒车,恰恰是在拉历史的倒车。
就像我刚刚说过的一样,如果公民没有了辩护权,如果公民没有了可以通过律师来行使的私权对抗公权力的话,那么你每时每刻都会成为坏人。而一旦成为坏人,那么你就会万劫不复。所以我们看待这一类问题,一定要保持最基本的清醒和冷静。千万不要头脑一热,就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法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