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和解(赔偿160万元,法官耐心调解,两死一伤交通事故终了结!)

时间:2023-04-15 20:04:19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死和解(赔偿160万元,法官耐心调解,两死一伤交通事故终了结!)

近日,2019年"9.17"华硒物流园路口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三起民事案件在市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三名受害人共获赔160万元。

2019年9月17日,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华硒物流园岔路口发生碰撞,陈某及女儿陈某某当场死亡,陈某之妻胡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司机李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但实际挂靠在某土石方工程公司。2020年1月,胡某及陈某父母在李某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另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48万余元。胡某同时申请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已产生的医疗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决定将三案合并审理。承办法官核实了事故基本情况、肇事车辆投保险种、胡某治疗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根据申请立即作出了先予执行12万元医疗费的裁定。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李某虽然家庭困难,但积极筹资,先行支付了20余万元赔款,取得了胡某、陈某父母的谅解。

为查明事实,市法院依原告申请先后追加了某汽车运输公司及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几方当事人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分歧较大。汽车运输公司认为肇事车辆系案外人转卖给被告李某,公司并不知情,李某与公司未签订挂靠合同,李某并非车辆挂靠人,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土石方工程公司认为,肇事车辆与汽车运输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难点在于三个民事主体的赔偿数额计算和分配,即已死亡的陈某、陈某女儿陈某某以及重伤的胡某,但三案源于同一交通事故,其中涉及认定父女的先后死亡顺序、赔偿金额认定等,又因赔偿数额巨大,肇事者负担能力有限,机械处理容易激化矛盾。

承办法官反复研究案情后,认为以判决方式结案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晓以利憋。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1120000元、李某赔偿260000元、某土石方工程公司赔偿200000元、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50000元。至此,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

车祸猛于虎!

法官在此提醒和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珍惜生命,遵守交规,远离车祸,勿拿生命当儿戏,安全才能回家,千万不要因侥幸而给自己、亲人和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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