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20:31: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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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47天的保安突然猝死,引发了一场持续三年多的法律维权。历经艰辛,妻子杜某某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得到赔偿能够继续生活。
保安工作47天突然猝死
2009年最后一天,来自辽宁铁岭农村的冯占文如愿在深圳找到一份小区保安的工作。
按老冯的设想,这份签约两年的合同,至少能让他先安顿下来。眼瞅着就到农历新年,根据公司安排,新人老冯和几个同事被留下过年值班。
2010年2月16日,大年初三。老冯和同事按惯例在小区巡逻了一番,然后拿着公司发的500元过节费购置了一些酒菜,一起庆祝新年。酒过三巡后,老冯开始感到极度不适,在同事的搀扶下来到小区2号楼1单元地下室休息。只是,这一睡,老冯就再也没有醒过来。此时,老冯只在这家公司干了47天。
第一时间赶来的是老冯在深圳居住的妹妹冯某某。作为老冯的代理家属,她与老冯所在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庭右院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处理死者的《协议》,并领取了一笔近6万元的抚恤金。
此时,闻讯千里迢迢从老家赶来的老冯妻女被告知,老冯所有后事已由小姑处理完毕。没有见到老冯最后一面,甚至没有见到老冯的骨灰,这让妻子杜某某难以接受。
妻子风餐露宿维权
无奈,杜某某只好带着9岁的女儿回到故乡。一次偶然的机会,杜某某知道了赔偿了事的真相。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她开始坚定地认为,丈夫死得不明不白,必须弄个清楚。
一年后,杜某某带着仅有的500元钱来到深圳。2012年2月15日,杜某某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杜某某省吃俭用,风餐露宿。
等待8个月后,龙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这份认定让杜某某伤心欲绝。情急之下,她四处联系媒体,最终辗转找到了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很快,杜某某有了自己的代理律师——工作30余年的律师邓XX。
搜集证据证实工伤,
推翻非工伤认定,需先找证据
接案后,邓XX和杜某某开始各地奔波。事隔一年,老冯的同事大多已离开原单位。他们不得不到珠海等地寻找当班同事,重新询问,了解真相。只是,几个工友说法不一,但都不约而同证明了老冯确实是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3个月后,杜某某向市仲裁委申请复议,只是市仲裁委维持了此前不是工伤的认定书。
复议不行,只能诉诸法律。2011年12月,杜某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工伤认定行政起诉。不过,福田法院支持了龙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
案情逆转终获赔偿
邓XX没有灰心,继续收集相关证据。
2个月后,邓XX代理杜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大量证据面前,案件出现重大逆转——中院做出了撤销市仲裁委下发决定维持了龙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同时责令市社保局重新对死者冯占文的工伤死亡进行认定。
仅一个月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决定,认定老冯的死亡确属工伤,理应得到赔偿。只是,老冯原来的单位物业公司开始叫屈了。
物业公司先是申请复议不成,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物业公司对判决也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不过中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只是,行政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不主动执行工伤赔偿。
2013年8月,邓XX代理杜某某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了工伤仲裁。3个月后,仲裁委作出由被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庭右院分公司赔偿杜某某44.9万元的工伤赔偿裁定。
物业公司不服连番起诉,最终收获了维持原判的结果。去年11月,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仍不执行法院判决。12月25日,通过龙岗区法院执行局对物业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杜某某顺利拿到赔偿款。同时,老冯妹妹拿走的近6万元抚恤金,也通过法律渠道得以返还。(案例来源:找法网)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安阳律师李立峰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一、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应该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