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22:16:01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川SW****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大竹县石河镇方向往双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161Km 100m(石河镇玉子铺村)路段时,与公路上行人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处理结果
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三、理由如下:
(一)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案发后,赵某某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如实供
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综上,因交通肇事犯罪系典型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走访了解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