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15: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22年1月1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行驶途中,因路面有雪,失控侧翻到公路边沟,致车辆损坏。由于投有车辆损失险,于是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未报警。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李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评估,损失为5.5万元。
【一审】
2022年7月29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约定,李某事发后没有报警,使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确定,因此拒绝理赔。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涉事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依约缴纳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事发后,原告虽未报警,但及时报案,故此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车辆损失险非责任险,不应考虑事故原因及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且,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并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此,被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5万元。
【二审】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22年9月1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