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监督案例(车祸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济南检察机关为被害人发放10万救助金)

时间:2023-04-16 00:10:5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监督案例(车祸肇事司机无赔偿能力,济南检察机关为被害人发放10万救助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杨璐

6月8日上午,济南市检察院召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救助申请人侯某,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14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经鉴定侯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一级,左侧第5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胡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

经认定,胡某某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无责任。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胡某某在侯某住院期间仅垫付医疗费6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某多方筹措资金赔偿侯某9万元,与侯某达成谅解后提起刑事上诉,再审改判缓刑。胡某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无赔偿能力,相应的民事赔偿未赔偿。

事故发生后,侯某先后五次手术,花费五十多万元,仍处于昏迷状态,现靠药物维持,需要他人全天陪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19年7月,被害人侯某(代理人为侯某的儿子侯某某)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侯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侯某属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和第(二)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侯某前期巨额手术费用多为向亲朋好友举债,上有八十多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四五岁的孙女需要人照顾,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决定为其发放10万元救助金。

“济南市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上始终坚持精准救助与大额救助相结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集合、物质救助与精神帮扶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切实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济南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胡晓麟介绍说。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时,两级检察院联合行动,在案件审查、资金申请上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的优势。济阳区检察院主动服务,积极联系济阳区残联及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评残的类别和工作流程,根据侯某的现实情况,为侯某上门进行评残,做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济南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资金发放问题,最终为其争取到10万元救助金,这是近年来济南市政法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领域发放的最大数额,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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