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北京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时间:2023-04-16 00:09:31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案例(北京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注:此案例系郭立锋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基于相关规范,做一定程度的文学化处理。)

一、案情梗概

赵某,男,而立之年,长期供职于北京某公司。

该公司从事保健品销售,主要客户为老年人,营销方式主要靠宣讲和关爱。

该司产品比较贵,性能,因人而异,有人说好,也有人说没用。

觉得产品没用的人,有意见,报警了。

警方介入后,带走了公司所有的人。

罪名是涉嫌诈骗罪。媒体也予以跟进,营造了一定的气氛。

二、律师受托介入

赵某的家属找的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依法积极开展工作。

(一)会见

会见中,让其陈述事实并征询其意见。

赵某认为自己冤枉,并陈述事实如下:

1、赵某系基层普通业务人员,任小组长,有组员2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联系客户更换公司净化设备的滤芯,期间偶尔会介绍公司的保健营养品。

2、公司的保健营养品,老客户众多。赵某从未认为公司的保健营养品有问题,其家人也在用。

3、赵某每月基本工资加绩效,在4000元左右,依法缴纳社保。

4、赵某一直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从未认为公司的业务与违法犯罪有关,从被抓到现在一直不明白是为什么。

5、公司目前被指控的所谓使用高科技仪器为老人免费体检进而诈骗老人钱财之事,赵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该仪器是什么时候存在于该公司的,更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并且,这与赵某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关系。

基于以上信息,本律师认为:

1、公司业务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存在重大疑问。

2、如果公司业务有问题,鉴于赵某的职务,赵某在公司所从事的只是普通的合法劳务,公司的业务运作相关决策与实施等重大事项,与赵某无关。

3、赵某认知内容,尚需研判证据。

故,赵某所涉诈骗案件,是否能够构成诈骗罪,存在很大的疑问。因为,公司业务是否涉嫌诈骗存在重大疑问。且赵某既不了解公司被指控的诈骗意图,也并未参与其中的行为。假定公司业务涉嫌诈骗,赵某的行为也只是客观上与公司的行为有一定关联,但主观上并不知情。

所谓犯罪团伙,是指两个以上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标,以共同的需要、兴趣、价值观念等心理因素作为精神纽带,纠合在一起,多次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它是共同犯罪中一种比较松散的组织形式。而本案中,涉案公司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层级清楚且长期经营的公司,并非犯罪团伙。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是公司核心,公司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安排都是他们,项目的受益人也是他们,如果项目违法,该负责人的当然是他们,而底层员工,只是不知内情的普通劳务的提供者。底层员工如明知公司在诈骗,仍然积极参与其中,且数十人长年累月地这么做,不符合常理。公司仪器的如果有问题,应该属于公司的秘密,不可能有太多人知情。如果公司上上下下都知道这一点,人心就散了,队伍不好带。

综上,辩护人初步认为,赵某很可能无罪。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具体证据研判。

(二)申请取保候审

本律师根据上述信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表达了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赵某很可能无罪,即便涉嫌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及时取保候审可以避免刑事诉讼的过度伤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其能够照顾爱人和幼女,孝敬老人,返回社会工作,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公安机关予以驳回。

(三)申请不批准逮捕

本律师根据上述信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并表达了上述法律意见。

但,检察机关仍以诈骗罪批捕了赵某。

辩护人疑虑,难道确有证据证实诈骗罪的存在?

(四)阅卷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前,律师多次会见赵某,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给于其法律支持,帮助其实事求是地陈述并确保笔录与口供的一致性,同时给予其精神鼓励。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调取了全部卷宗,经研判,认为,赵某无罪,遂提出如下意见并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1、赵某首次讯问笔录显示,讯问仅持续10分钟,但依据该口供的篇幅,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可见,供述笔录与赵某口供无关。赵某其他笔录内容与诈骗罪无关。

2、在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笔录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3、在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含已取保候审未移送起诉的人员)口供大篇幅雷同,属于互相抄袭,此等笔录,并非犯罪嫌疑人供述本身,无证据效力。

4、在案被害人笔录材料千篇一律,显系抄袭,如此材料,不可能是被害人的真实陈述。且,在案有多名老人出具相反证明,证明不存在诈骗情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5、本案被害人多是与涉案公司打交道多年的人,反复购买相关产品,他们年龄较大,虽体力不佳,但生活阅历丰富,智力水平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该公司确为诈骗,那么这些人反复上当的可能性有多大?

6、即便存在体检,现在医疗事业如此发达,去医院核实轻而易举,区区一个检测仪,怎么可能让老人上当?再者,经辩护人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多款量子共振检测仪有药监局的批号,这足以说明,此仪器有检测功能,并非欺骗,任何医疗仪器,检测结果只能是参考,公司检测老人身体并无不妥。再者,老人一般都会自行陈述其身体疾病情况,询问笔录中记载的其没有疾病的陈述不属实,调取其医保消费记录即可轻易查明相关老人的疾病情况。

7、该公司运行多年,且目前仍然在运行,公司客户众多,满意度高,且销售的货物可以自由退货,其中情形远非卷宗材料中的所谓被害人能够代表和概括,应直接聆听老人(包括卷宗中涉及的老人)真实的声音,不局限于所谓的询问笔录,不受制于公安机关,以查明本案真相。

8、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查获的该公司的产品,均系正规厂家生产,系合法产品,并非诈骗道具。涉案的量子共振检测仪并无相关鉴定报告,不能否定其功能和科学依据。保健品本身是调节身体功能的,对老人身体指标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服用保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无不妥。保健品是健康医学的重要分支,和医疗是两回事,世界各国都有,不能用纯医疗的视角来评判,医疗替代不了也否定不了保健品,这是保健品产生并发展的根源。

9、该公司在具体销售中或有不规范行为,但这是民事领域的问题,本质上,公司和老人之间属于商品买卖关系, 夸奖自身产品符合商业惯例,如果过限,属于民事欺诈,参考仪器检测结果,并无不妥,如果其中存在过限行为,充其量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但公司如此众多的老客户可以出具证明,足以表明公司产品有效,服务相对规范。如此多的客户愿意为公司出具证明,声明不存在诈骗行为,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中存在严重问题。

将一个运行多年、有着广泛的顾客满意度、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的公司,扣以诈骗罪的帽子,一网打尽,将赵某这样的靠积年累月劳动挣取血汗工资的普通打工者以诈骗罪打击,严重有悖法律公正。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赵某每日披星戴月,周而复始,坚持诈骗多年,每月收益几千元,低于北京市平均工资标准,如此诈骗,古今罕见。辩护人认为,包括赵某在内的员工,均与诈骗罪无关。

10、赵某一直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从未认为公司的业务与违法犯罪有关,不具备任何违法性认知。

(五)取证

本律师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了取证工作,走访了公司部分客户,这些客户均文化水平很高,有的人退休前还是司法工作人员。这些多年购买公司的产品,也接受过本案仪器的体检。这些客户。均明确否定存在诈骗或被骗的情况。相关材料及时提交了检察机关。

(六)补侦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两次补侦。

本律师研究了补侦卷,提出意见如下并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在补侦卷中补充的笔录材料已经与侦查阶段有重大区别,但也同样存在千篇一律,尤其是其中人物欲言又止的情况,值得重视,应当当面核实。

2、证据显示补侦卷中有证人的意志受到了不当影响。

3、某证人,之前有过证言,和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一样,但随后,其为公司出具了证明,且在此次补侦中说法与该证明一致,且主动提出其第一次证言不真实,要求撤销。看过自己的第一次笔录,说明这是个细心的人,但还有多少证人没有看过自己的证言就签字的?在侦查机关直接提出撤销第一此笔录,需要勇气的,这,是个勇敢的人。他,只是公司的一个普通客户而已。

4、另一位证人,此人在补侦前也有过证言,也和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一样,但随后,其为公司出具了证明材料,根本上推翻了其第一次证言并在其中举例详述。足见,侦查卷中千篇一律的被害人陈述,欠缺真实性。

5、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古今如此。遇事,各种动机、想法的人都有,想占便宜的,想看热闹的,夸大其词的……,所以证人的证言是需要严格审核的。但一般而言,少有人替落难的人说话,哪怕是事实真相也少有人说,尤其在群体行为中更是如此。然,在本案中有几十个人愿意站出来给公司说话,愿意出证明,很多还内容详实而独特、言辞恳切,实属难能可贵,这足以说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司卖的产品,因价格问题是个负担,且由于体质等原因,不是所有人都能感受到效果。所以,有人有怨气在所难免。但,不能说没有效果就是诈骗。即便到三甲医院看病吃药,没有效果的也很多。这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公司只是市场一份子,客户有着足够的选择余地。

仪器是厂家配的,不是公司研发的,他们还没有那个能力在仪器上动手脚。他们给老人体检,会像卷宗里面描绘的那样说吗?如果那样说,医院如此众多,轻易可以核查,老人会信吗?不会适得其反吗?涉案的被害人,都是与公司打交道多年的人,很多都在十年以上,体检的仪器也多次更换,老人会十年如一日地上当受骗吗?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把那个仪器拿过来,通上电,把嫌疑人带过来,实地操作一下,出个单子,让解释解释怎么回事,就可以弄清楚很多事情吗,何必总看卷宗的材料呢?

6、恳请调查公司已经取保候审的员工,他们在没有顾虑的情况下会详细告知卷宗里哪些笔录材料是怎么来的。

7、公司的行为,如果真有不当,那是民商事问题,退一万步说,算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此案的产生,辩护人认为可能另有原因,司法机关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某些不正当想法实现的工具,法律应该得到起码的尊重。制造不实材料用刑事手段对公司一网打尽,刑法的谦抑性何在?过高的羁押率,将错就错的事情就会发生。

8、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辩护人始终都认为,依照法律,这是一起的错案。辩护人三番五次提出意见并为赵某取保候审,一是出于职责,二是要对得起法律和公正,辩护人虽然只是萤火之光,却也有照亮世界的理想。辩护人受人之托,必须忠人之事,否则于心何安?由此带来的困扰,请海涵!

上述法律意见,本律师多次向司法机关表达。

三、结论

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检察机关经过多方取证、核实及慎重研判,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赵某作出了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赵某,终于以无罪之身获得自由。

在此,本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和办案检察官致敬!可谓:清如水、明如镜;有勇气、有担当;高度的责任感;执法如山,这份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追求,真是法治的脊梁。如此司法者,当真功德无量!

四、启示:

保健品,不是药品,销售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老人不易,企业应当有社会担当和基本的责任感。

是否成立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任何企业,应当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纠纷,以高于法律规则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妥。

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是学问,是责任,也是救赎之道。

无论多难,律师都应当恪尽职守。

刑事律师,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防灾胜于救灾。

郭立锋律师

述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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