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亡案例(湖北汉江:肇事逃逸企图保险“买单”,怎料“偷鸡不成蚀把米”)

时间:2023-04-16 03:23:0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亡案例(湖北汉江:肇事逃逸企图保险“买单”,怎料“偷鸡不成蚀把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汉江中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将传统严格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裁判模式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相结合,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价值引领功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柳某的近亲属柳小某损失18万元,其余损失33万余元由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王某及挂靠的某物流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部分免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因疏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魏某驾驶重型货车将道路边同向行走的柳某撞倒,造成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魏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死者柳某的近亲属柳小某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57万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魏某驾驶的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挂靠于物流公司经营,魏某系王某雇请的司机。肇事车辆在A农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作出民事判决:A农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柳小某等经济损失18万元、B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柳小某等经济损失33万余元。B财保公司对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存在异议,并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 B财保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单独的投保人声明中均明确载明已向投保人提供了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物流公司通过盖章的方式予以确认。B财保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作为责任免除事项,且该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将“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均已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作为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向投保人物流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能够认定B财保公司已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向物流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B财保公司上诉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B财保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办案心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每一个驾驶员应知晓的基本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后魏某未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反而以逃逸的方式逃避责任,存在重大过错。

在B财保公司已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其仍然要求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具有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裁判时,应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法官提醒

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将会面临严重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若肇事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逃逸人赔偿。但本案由于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所以肇事逃逸人即使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也无法获赔而需自行承担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则又分为两种情况:1.驾驶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逃逸的,这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自于先前的肇事行为,这种不作为至少是一种遗弃行为,但不做独立的处罚,而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处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有救活可能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驾车出行应以安全为本,一旦发生事故,应当依法理性应对,及时救助伤者、报警,保护好现场。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最终将为自身行为买单。

作者:王淼 高健

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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