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交通肇事(转卖报废车辆)

时间:2023-04-16 04:48:00来源:法律常识

报废车辆交通肇事(转卖报废车辆)

东莞男子卢某名下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流入市场,后被刘某购入。

2016年8月31日,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着卢某的报废车辆在潮汕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使他人身亡。同年9月10日,刘某投案自首,经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登记车主仍是卢某,加上案涉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判决刘某还需向死者家属赔偿40多万元,卢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赔偿款项共计33万余元,以了结上述交通事故的一切纠纷及权利义务。

卢某在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刘某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肇事逃逸,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卢某未按法律规定,将案涉肇事车辆及时报废进行注销登记,亦有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卢某与刘某的责任比例为1:9,刘某应当按照该比例将相应的赔偿款26万多元支付给卢某。(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方锦妍 毛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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