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8:29:33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当事人申请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
申请人丁某某与芜湖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达成劳动仲裁调解书,芜湖某药业公司应向丁某支付丁某某为参加社会保险致其医疗损失等款项共计60万元,芜湖某药业公司逾期未支付相应款项,丁某某于2018年9月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可执行财产后,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丁某某于2019年3月向鸠江区检察院院申请执行监督,经审理后认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未及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证、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审查、要求申请执行人三日内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的情况,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丁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我们可以发现,丁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2018年8月9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劳动关系,与芜湖某药业公司达成仲裁调解书;2018年9月向芜湖市鸠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仍未执行到芜湖某药业公司的赔偿款项,这一漫长的“追讨”过程,让丁某某及其家庭承受着巨额医疗债务。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时,可以先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从而通过工伤保险及时获得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与赔偿纠纷
还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我们接着往下看
认定工伤的情形
0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可并行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芜检君提示:当因别人的过失造成自己的工伤,记得在向对方索赔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申请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争取劳动权益的最大化。
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
不是必然联系
0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所用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如果是转包、分包情形下工伤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予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工程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的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
工伤认定与赔偿案件都牵扯着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利益得失,如何依法保障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启动再审程度,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 鸠检民行微信公众号
本期编辑 童心
审核 陶 俊 吴荧
主办/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持/芜湖广电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