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5:40:07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娟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一男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结果撞上骑电动三轮车的赵某,造成赵某当场死亡。驾驶证暂扣期间开车上路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驾照暂扣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21年初,胡某开车行驶途中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在饮酒后、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且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他人顶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胡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
由于涉案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赵某亲属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胡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驾驶资格驾车,应当向其进行追偿“垫付”的赔偿金,遂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11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驾驶证处于“扣留,违法未处理”状态,事故发生时,胡某的驾驶证因前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意味着胡某仍具备驾驶资格,只是正在接受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的处理,该处理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也不影响驾驶人对已取得的驾驶技能的掌握。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驾驶证被暂扣之情形,故不宜将驾驶证暂扣期间扩大解释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