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5:42:33来源:法律常识
参保人员酒后摔伤,因医院不予申报医保报销提出质疑,自认确属酒后摔伤,但否认“酗酒”。
按现行医保政策,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工伤、自伤自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医院做法本身没有问题。
见微知著,饮酒、酗酒标准不明也反映出目前医保报销“负面清单”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
医保局成立以来,其实十分重视各项标准的统一,医保三目、十五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等标准不断出台。
但在医保报销“负面清单”方面,目前仍没有新的动作,各地执行的医保不报销项目范围,仍沿用以前人社、新农合等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仅就“酗酒”项目来看,表述五花八门:
有一概而论的,“因酗酒发生的”。
有限定“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意思似乎是仅醉酒无妨,再滋事的话,所产生的费用才不报销。
有限定“酗酒造成伤害的”,字面意思给人的感觉,只是摔、碰、磕、压、挤等外伤。
但都没有明确以什么标准确定,以血液酒精含量?以饮酒人精神状态、行动控制能力?以病历记载的接诊时患者其它各项生理指标?
据了解,交警部门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驾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以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饮酒、醉酒划分标准,但以“车辆驾驶人员”标准确定“医疗救治人员”标准似乎不妥,且医院救治病人也没有测血液酒精含量的义务。再往下深究,事发时的相关指标数值缺失,发生“医保部门拒绝行政给付”类的诉讼,举证责任在谁?按《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要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最后,“酗酒”用语本身也不够严密,有的人明知自己不能喝酒,粘酒即醉,会过敏,这种情况下少量饮酒并发生危险送医,医保报不报?
笔者认为,医保协议管理时代,有关规定模糊尚情有可原,但医保管理进入法治时代后,就应该以法制观念处理问题了,明确各种标准,才能有底气宣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呼吁尽快出台相关事项负面清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