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5:46:22来源:法律常识
在负责学校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海南省旅游学校办公室原主任符国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2.8万元。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17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符国宁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决,以受贿罪判处符国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之前因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交通肇事刑满当天又被抓
已过知天命之年的符国宁是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毕业后经过打拼,于2010年3月当上了海南省旅游学校办公室主任。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9月12日,符国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就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国宁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学校设备采购、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事情被举报。办案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为防止符国宁串供,2018年9月14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裁定撤销对符国宁适用缓刑,将其收监执行。2019年5月1日,符国宁交通肇事罪刑满释放当天,又因涉嫌受贿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结案报告显示,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符国宁在唐某、黄某等6人向学校供应设备和承揽学校工程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非法收受黄某、唐某等人钱款共计92.8万元。据办案人员介绍,突破符国宁受贿案并非易事,办案人员制定周密的调查策略后,与符国宁展开了第一次“交锋”。
此时的符国宁已经没有了往日办公室主任的神气,但他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把问题掩饰得天衣无缝,想死扛到底。办案人员按照预定的审查方案逐步加强攻势。
“看来不交代难以过关,但办案机关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呢?”符国宁心里也犯嘀咕,几次想从办案人员口中打探消息,都未能如愿。“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海南鸿立科技有限公司得知学校要采购厨房设备及多媒体教学设备。几天之后,海南鸿立科技有限公司一位姓王的办事员通过关系找到我,谈及设备采购项目。见他很有诚意,我就把设备采购项目交给这家公司去做了。事后,姓王的办事员送我8000元感谢费。”符国宁权衡利弊后交代了一笔数额较小的犯罪事实,幻想着这样可以轻松过关。岂料,办案人员此时已经掌握他大量的犯罪事实。
采购教学设备捞好处
其实,在讯问符国宁之前,办案人员已经顺着符国宁受贿事实这条主线,在寻找行贿人及相关证人。然而,行贿人和证人因为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极力摆脱关系。针对行贿人和证人的心理,办案人员从国家法律讲到公民作证义务,从打击职务犯罪讲到党和政府反腐惩贪的决心,终于打开了行贿人和证人的心扉。
证人唐某向办案人员证实:“符国宁是海南省旅游学校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我们是海南一家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专门经销教学设备,当了解到省旅游学校有一个造价上百万元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后,就通过朋友打通了符国宁这层关系。在具体交涉中,符国宁暗示采购项目数额大,需要上会定,需要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对于符国宁的点拨,我们自然心领神会。当公司承揽到这个项目后,就送给符国宁10万元好处费,并叮嘱他将其中的5万元转交副校长。送钱之后,无论是教学仪器设备供货、拨款还是验收,都是一路绿灯。”
紧接着,办案人员开始与符国宁展开第二次“交锋”。
检察官开门见山地说:“你把唐某送你10万元钱的情况如实交代一下。”这一问,符国宁感到很突然。难道办案人员掌握了自己其他几次收钱的事儿?说了可能会加重罪过,不说又会弄个态度不好。正在他犹豫不定之际,办案人员提示他:“说吧,你不要以为你的所作所为是天衣无缝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的符国宁又交代了其他4次收受钱财的过程。
利用基建工程发横财
海南省旅游学校办公室主任,看似官位不高,实则权力很大。符国宁不仅负责学校各类教学设备、食堂设备及教学、学生宿舍等设备的采购,还负责学校全部基建工程项目。该校一名知情教师透露,常常听到一些工程老板们抱怨,承揽旅游学校的工程很难,很多项目设计被要求反复修改,等不及的工程老板只好行贿。这位教师还透露,工程公司能否中标,就看和符国宁的私下交易了。
办案人员了解到,早在案发前,符国宁就有预感,他说,“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被学校免了职,手中没有权力了,免不了一些人会乘机对自己落井下石。”
案件资料显示,在符国宁后来交代的4次受贿中,最大的一笔是收受工程队老板黄某送的人民币80万元。2012年6月,旅游学校启动学校2号学生宿舍楼改造工程。不久,黄某找到符国宁,表示想做这个工程。符国宁说:“这个工程不少人想承揽,可我们要开会研究才能定,假如给你们公司承建,不知你懂不懂工程领域的潜规则?”黄某自然对符国宁的意思心领神会。
在符国宁“精心关照”下,黄某挂靠的公司在招标中一举中标。之后,在施工和拨付工程款方面,符国宁又给黄某挂靠的公司提供了不少帮助。而黄某更是接连不断地给符国宁输送“好处”。再后来,学校的3号教学楼附属工程以及实训楼等工程项目,符国宁全部给了黄某挂靠的公司去做。自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间,黄某为感谢符国宁在工程招标、工程施工、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的便利,合计送给符国宁人民币80万元。案发后,符国宁家属退赃16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符国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符国宁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涉嫌受贿问题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请求二审法院对所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符国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符国宁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扣押在案赃款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判决未对符国宁所犯受贿罪、交通肇事罪予以数罪并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决,以受贿罪判处符国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与之前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在法庭上,符国宁对自己所犯罪行很是后悔。他剖析说:“我走到这一步,是这个岗位权力失控造成的。我负责学校各类基建工程招标,基本上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这为我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再加上监督制约的一些规定都是写在纸上,落实不到具体工作中。如果有人能及时提醒监督我,我也不会走这么远。”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