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7:37:1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交通肇事会构成犯罪吗?——解读交通肇事罪(一)
交通肇事罪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属于高发型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高危害性刑事犯罪。我国每年交通肇事罪案件数量高达数万起,而最终被判无罪的数量几乎为零。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普遍存在着的交通肇事现象,特别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影响。对于这一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罪名,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解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只要进行交通行为时,触犯相关法律并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即具备了本罪的主体的条件。行为人一旦有违反相关交通法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必然要求其为特殊主体。因此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路上的行人、亦或是乘车人等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触犯相关法律并产生严重危害结果,即具备了本罪的主体的条件,犯罪主体的范围并非仅限于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求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