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7:58:46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法规不断完善发展,与此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也已经扩大了相应范围,不再局限于机动车一方。如果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出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行为主体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7时25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海骑自行车经过湖南省朝阳县西路光明村89组地段时,由南向公路右转弯进入东向公路向西行驶时,同时有杨某右手持物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狭窄地段由西向东南行驶,因被告人于某海原因,其在左转弯过程中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杨某的车辆优先通行,其所骑自行车与杨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无力支撑双双跌倒,后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海知道他人报警,选择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后也如实陈述了肇事事实,预交事故处理费8000元。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海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先,并且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知道他人报警而选择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关于被告人究竟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构成,原因在于被告人骑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系过失行为才导致特定人员伤亡的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判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先,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驾驶工具可以是考虑情节,但行为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判决符合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