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0:34:3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泰安日报-中华泰山网
中华泰山网讯(泰安日报社·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有的人总以为“车会看到我”“车能躲避我”,然而一些车辆,尤其是大货车是有视觉盲区的。3月14日10时许,崔某某驾驶鲁J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崇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新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崇文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泰安01***19号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程序,成立专案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泰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鲁J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广角镜缺失,防护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驾驶员崔某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规定。事故驾驶员对右前视觉盲区处置不当,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驾驶员崔某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泰安市泰山区交安委办公室向泰安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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