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2:53:27来源:法律常识
作 者|不详
来 源|判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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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的车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交警就不放车吗?车辆保管费谁来出?
诸如此类问题,都与扣车相关,今天在这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警在什么情况下会扣留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二、车辆被扣留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停车保管费、拖车费、事故施救费由谁负担?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停车保管费: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拖车费:这里所讲的拖车,是指交通警察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车辆拖移到不妨碍交通或者停车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事故施救费:如果涉及现场进行施救、清障等行为所产生的拖车、吊车、转运、紧急抢修及现场清理(清障)等服务费用,应属事故损失,由当事方与服务单位进行协商支付,并计算在事故损失内,由责任当事方承担。
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车上所载的货物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车辆被扣多久可以放行?
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扣留的车辆,在违法行为消除或及时处理后就会放行,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因收集证据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多久会放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58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现将以上合法的车辆扣留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超过3日委托需支队审批)+首次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 30日)+送达鉴定意见5日(或交警审查后3日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重新鉴定期间30日(如延长再 30日) 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注:30日是指自然日,其余是指工作日);
四、调解以后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还可以扣留车辆吗?
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的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双方责任。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至于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如果当事各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交警不会因此而继续扣留车辆。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车辆、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放行(除不能放行的情形外)。
五、当事人不领取车辆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汽车小知识
让我们明确一点,什么是肇事逃逸?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肇事逃逸的定义主要有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写得很明白,来看看。
“肇事后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追逐和逃跑的行为。再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潜逃的行为。
并隐瞒,以免承担法律责任。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要素,要求必须是交通事故发生或应该知道已经发生。客观上:司机必须有驾驶车辆或弃车逃跑的行为,且司机虽然在事故现场,但不承认自己是司机,或允许他人冒充司机.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在许多肇事逃逸案件中,当事人被绳之以法后,会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司机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交通事故做出客观判断。
例如,监测证实,事故前后,涉事车辆均出现制动迹象。或者冲击力很强,司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对于这些情况,即使肇事司机说不知道,交警部门也会推定司机不知道。主观上是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肇事者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起诉”而逃跑,但也有少数人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害怕被受害人的亲友等围观者袭击。这些人在被殴打逃跑后,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处理,即在逃离现场后立即向领导报告或报警。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小得多。因此,在认定时要加以区分,以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确保不虚此行。如果是大型货车,尤其是半挂车,事故发生在车身后半部和盲区(可证明盲区),同时满载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概率你真的不知道自己撞伤了行人(每个撞电动车的人肯定都有一定的感觉)。另外,驾驶其他车辆,要说没有感觉,是不可能的。除非你是酒驾,当然是逃逸。
如果这个结果被推翻,那你知道我国每年发生多少肇事逃逸事故吗?有多少肇事者不知道?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逃避的余地。唯一的办法就是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虚心接受调查,端正态度,看看有没有宽大处理的因素。
看事故本身的责任方,如果事故是因为你的违规行为造成的,那么从逻辑上推断,当你犯了违法行为时,你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的后果,无论你当时是否感觉到不是,你应该属于知情人,比如非法变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等。
我遇到过一辆车在医院外等车位时,一辆车试图卡住,但它与我的轻微摩擦车,然后他走开了,最后决定他是逃跑。事故发生时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对方的理解,这样可以和交警交涉,直接回保险,不会有任何损失。
其实我们现在的车辆基本都投保了,然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或者投保,然后保险公司会和对方协商。说实话,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成本很高。首先,你的保险永远不会给你报销,然后交警会惩罚你。一般扣12分,扣2000元罚款。
你也可能被拘留,不管有多严重,如果是重伤或以上,司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届时,将吊销驾照,终身禁止驾驶。
综上所述,不是司机说不知道事故,就可以逃避处罚。算不算逃逸,是不是逃逸,交警有自己专业的判断方法,所以别想着蒙混过关。
轻微剐蹭逃逸的处罚方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微刮蹭事故逃逸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一经查获,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