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2:49:44来源:法律常识
一再提醒,开车要小心,千万别出事。
可是,每天因为交通事故带来的纠纷真的不少。
比如这位,正常开车,撞了人,老老实实报案,算自首。
但是,人死了,刑事责任就免不了。
还有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一起来分析案件,同时,也看看这背后的故事?
2020年9月4日,刘春开车时将由北向南过路的行人麻某3撞倒,造成麻某3受伤的交通事故。麻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刘春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事后,刘春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12月22日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刘春犯交通肇事罪、合并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麻某2、麻某1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怎么判的呢?
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麻某2、麻某1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721.42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麻某2、麻某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785244.5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某1抚养费40096.5元;
嗯,忘了说了,吕某是死者的媳妇,另二位是死者的孩子。。
人保公司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呢?
“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载,应当实行10%的免赔,一审未予扣除不当;尸检费及诉讼保全费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始断案。
首先查明,出事车辆登记挂靠在弘星物流,实际所有人为李军。
2019年10月11日,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2019年11月26日,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限额为5万元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赔偿协商时,确定麻某3死亡赔偿金为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医疗费721.42元、尸检费600元、麻某1抚养费40096.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酌情认定为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酌情认定20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经济损失936062.42元。
2020年12月18日,刘春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定赔偿数额外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以此取得谅解。
二审法院是这么判的。
首先,刘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免责条款,故人保公司所提交的投保单、保险条款等不能证实其已就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其所提“尸检费及诉讼保全费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负担。”
本案尸检费及诉讼保全费系当事人为了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而实际发生,属于赔偿范围。
人保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所称的不应当赔付尸检费及诉讼保全费的主张无法律及合同依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人保公司败了。
老老实实按照法院判决赔吧。
其实我也和大家一样不明白,保险公司订立条款时,就应该明白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能赔的不好好赔,非要上法院打官司,闹得满城皆知人心不满,就那么愿意看到丢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