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3:31:5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史洪举
4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近年来,人们的环保及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显著加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但与此同时,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及公众常识和居民切身利益间找准平衡点,不断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
据报道,在江苏南京曾发生多起由野猪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县的村民也因境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而头疼不已;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妻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而涉嫌犯罪,他们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
当野生动物不断越界并侵犯居民生产生活空间时,居民猎捕破坏者时,该如何处理,无疑既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又关乎百姓切身利益。而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即便猎捕一头野猪等野生动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标准显然有些过于严苛。
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更多人动辄犯罪。譬如,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将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这既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又兼顾了生态环境与居民需求,也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
此外,现实中,有人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也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和群众的司法体验。首先应强调的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未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且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随着人工繁育技术的成熟,一些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后大量繁殖,不再具有珍贵、濒危的属性和特征。此时再拘泥于将收购、贩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违客观现实及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效果。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将符合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或轻缓化处理,做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相统一。此番的解释,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引,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做到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史洪举)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