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9:54:33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随之而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也频频发生。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5月,原告丁某在道路上行走时被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锁骨骨折,并实行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系驾驶人陈某未能安全驾驶引发,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丁某无此事故责任。
原告表示,自己受伤住院治疗7天,期间被告对自身过错行为毫无愧疚与歉意,不但没有对原告及其家属给予基本的慰问和探望,甚至也没有第一时间支付医疗费,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交了保险,一切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与自身再无关系,原告觉得,被告未遵守交通法规肆意驾驶,轻视生命,且在发生事故后,毫无悔意,其行为严重违反法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城中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 30917 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金雯倾听当事人各自想法,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告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3105元,被告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在原告住院手术时被告垫付了20000元的医疗费。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又遭遇不幸,为了让老人尽快拿到赔偿款,金雯法官从交通安全讲到赔偿标准,既讲情理、又讲法理,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规定期限内返还被告陈某垫付的医药费17000元(扣除15%的自费药品费用),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7785元。至此,原、被告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文明是现代文明的一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