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5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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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题二:要不要进行交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问题三:交通事故结案有哪几种方式?
1.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 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四: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1、医疗费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问题四: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问题五:交通事故可以走医保吗?
交通事故受伤一般不可以报医保,都是由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如果肇事者不赔偿或者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先行报销,也就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六:财产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调解适用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
2、调解适用范围:
1)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小额诉讼,应当先行调解;
3)不适用调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能调解;
4)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调解;并不是所有婚姻、身份关系案件不能调解;
3、调解过程和内容均不公开,有例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和解结案,应当公告。
4、调解协议超出原告诉求的,可以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
1)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签收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情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法院可以制作,送交当事人,不签收不影响生效。
6、达成调解协议可请求制作判决书的情形: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依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7、调解中担保:案外人或当事人一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担保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8、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若无独三承担责任,调解协议应经无独三同意,并送达无独三,不签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若无独三不承担责任,不签收调解协议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9、诉讼中的和解:达成和解,可撤诉,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重新起诉,公益诉讼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也可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车主为了了解进度,不时前往交警部门,来回奔波很是费心,2月13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其实事故当事人不用特意去交警部门,大家可以在网上快速查询事故处理进度结果和事故证据,并公布相关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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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主体
查询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各方、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三类。事故当事人各方包括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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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
为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除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之外的交通事故,一般是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提供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服务。事故处理进度查询内容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扣留扣押、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复核结论、损害赔偿调解、逃逸事故侦办和事故结案等10个处理环节,事故处理结果查询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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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凭证获取
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将按规定告知事故当事人各方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可以网上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主体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的,还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查询凭证包括事故编号、查询码和责任义务等信息,查询人应保管好查询凭证,防止信息泄露。事故当事人各方无须申请,交管部门直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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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方法
查询主体可以通过登录 “交管12123”APP或者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i.122.gov.cn),输入查询凭证提供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操作流程 :用户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后,进入【业务中心】,点击【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输入正确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网页查询操作流程 :用户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i.122.gov.cn)后,进入【我的主页】,点击【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输入正确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即可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可网上查阅
交警特别提醒,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也可在网上查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但必须要向办案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
查阅对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查阅范围:仅限于查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查阅内容:
当事人各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查阅、复制以下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现场图
2.现场照片
3.勘查笔录
4.检验报告
5.鉴定意见
6.模拟实验笔录
7.机动车保险单
8.当事人驾驶证
9.事故车辆行驶证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提供查阅、复制。查阅人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查询凭证
“交管12123”手机APP二维码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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