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撤案怎么撤,肇事逃逸跟对方私了对方撤案

时间:2022-11-23 00:5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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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后双方私了,受害方提出撤案,可是依然被交警盯上了……
  • 小刮蹭逃逸私了后 交警怎么处理
  • “780万被私了案”是纯粹的经济纠纷吗?
  • 事故后双方私了,受害方提出撤案,可是依然被交警盯上了……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后,报案人(受害方)向警方提出撤案,肇事方最终还可能被公安交警定为肇事逃逸?近日,台山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件详情


    3月12日上午8时许,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台城龙安村路段发生一起粤JL***7号小型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已前往医院。接报后民警与伤者家属(报案人)取得联系,告知双方在医院等候接受调查。然而,当民警到达医院时,小客车驾驶人已不见踪影。经民警了解,事故发生后,小客车驾驶人驾车将电动车驾驶人朱某送往医院治疗,随后以取钱缴纳住院费为由离开医院。



    民警通过查询肇事小客车的登记信息致电车主黄某(男,54岁,广东省台山市人)。通话中,黄某承认是其驾车与朱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答应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配合调查。过了约定时间黄某迟迟未出现,民警再次拨打电话却已关机,于是民警联系到黄某的家属,请其家属代为通知。

    几天过去黄某均未出现,等待无果的民警主动出击,利用智慧新警务系统在一居民住宅区找到该车,并依法采取强制暂扣措施。



    3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据黄某称,事发当晚已私下与朱某达成和解并赔付完毕。黄某自认为双方协商处理好,而且对方也答应报警撤销案件,自己应该就没事了,因此之后几天一直在珠海工作,没有理会交警的传唤。

    民警核查发现,黄某持有准驾“E”类驾驶证,并不具备小车驾驶资格。鉴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没有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事后又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不配合民警的依法传唤,民警将其行为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警方的重新调解下,目前黄某与朱某已经达成新的赔偿协议,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什么样的事故不能“私了”?

    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私了撤案怎么撤,肇事逃逸跟对方私了对方撤案

    小刮蹭逃逸私了后 交警怎么处理

    提前去交警队打听下,有没有在出事时间报案,有就坦白来谈,没有就算了。

    交通事故私了不需要交警签字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逃逸后,对方报案了,你就要主动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没有造成什么伤害的话,私了后都会撤案。

    对于车主的肇事逃逸,如果没有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没办法销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因为销案而取消处罚,不论民事部分如何赔偿,依然会受到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780万被私了案”是纯粹的经济纠纷吗?

    第三只眼

    此案中杨某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但不意味着此案就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纠纷,法律虽未禁止公安机关调解经济纠纷,但调解经济纠纷显然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更无权将经济纠纷的调解与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捆绑。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深圳警方对一起涉嫌780万元的合同诈骗大案私了撤案后,各路媒体纷纷跟进报道,更多的案情内幕得以披露。其中《南方都市报》记者经调查了解到:被害人杨某2002年曾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法庭,请求赔偿,但一审二审均被判决败诉。据此,部分公众认为此案纯属经济纠纷。

    在案件真相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南方都市报》的调查报道让我们知道此案的案情远比最初想象的复杂。不过即便如此,深圳警方在处理此案过程中的违法嫌疑仍未被消除。

    杨某曾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并不意味着此案就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纠纷。事实上,许多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交往中发生,并以经济纠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对于杨某而言,通过起诉银行讨回损失不失为一种本能的选择。但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某必须自行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才能让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由于杨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遂以杨某举证不能判其败诉。但需要指出的是,杨某不能自行证明的事实不代表就是虚假的或者不存在的。正因为考虑到公民自行举证能力的限制,法律才把一些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民事侵权行为上升到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高度,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检察机关代为公诉。

    因而,杨某在民事败诉后选择寻求刑事救济。深圳警方在报案数月后才决定立案,其间也许经过了仔细的初查,才确认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此前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从逻辑上讲,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并非排斥关系,即便银行没有过错,也不能证明钟某取走钱款就是合法的。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么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初步确认此案升级为刑事案件;其次,公安机关撤案的合法理由应当是,经侦查发现案件不符合刑事追诉标准,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再次,法律虽未禁止公安机关调解经济纠纷,但调解经济纠纷显然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无权将经济纠纷的调解与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捆绑。据此,之前的“私了撤案”仍是涉嫌违规的,而相关内情仍然需要客观、公允的深入调查。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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