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57: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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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来看,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礼给付数额往往很大。 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来源已久,即使在现代社会,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 因此,恋爱期间出现的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汽车等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出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消费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视为一般性的赠与。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财物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实践中,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情人节、七夕等给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却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等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一般也认定为赠与;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约结婚为目的,在男女方结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没有明显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 田婧 来源:中国妇女报
根据我国传统的结婚习俗,在婚前通常会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同时,由男方父母为女方准备“三金”,即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以表示对未来儿媳的喜爱与重视。彩礼和三金都有美好的寓意,但是在离婚时却成为男女双方争执不下的源头。
基本案情:
王女士和赵先生201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两年多,婚前赵先生根据当地习俗给了王女士88888元的彩礼。婚后,王女士与赵先生一直争吵不断,王女士实在无法忍受婚后的生活状态便提出离婚。赵先生同意离婚,但是王女士提离婚,要求彩礼必须返还!王女士很惊讶,赵先生竟然能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女方提出离婚,彩礼就必须返还给男方吗?
关于彩礼返还,我们国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女方提离婚,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给男方的。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女方必须返还彩礼:
第一,男女双方领了结婚证,婚前婚后一天都没有共同生活过,如果离婚应当返还全部彩礼。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以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女方跟男方领了结婚证,同居生活时间特别短,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酌情判决返还彩礼。到底酌情判决返还多少,每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没有一个准确的数。
第三,因为给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判决返还彩礼。
二、在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彩礼是否能返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不是夫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同居时间较长的,视同居时间的长短,可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第二,男女双方只订婚没有结婚,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要全部返还。
在一些比较传统的地区,多数人对领结婚证仍不重视,觉得结婚办酒席才是证明两个人正式成为夫妻的标志,而彩礼嫁妆依然照给,但是因为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这段“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在双方分手时,彩礼还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必须把彩礼无条件返还男方。
本案中,彩礼属于赵先生为与王女士缔结婚姻而赠与王女士的,王女士与赵先生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两年多,赵先生也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赵先生要求返还彩礼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没有领结婚证的原因、彩礼的具体数额、实际使用彩礼的情况以及女方是否生育、怀孕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根据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互赠礼物来表达情义。当双方有结婚意向的时候,即将缔结婚姻的男方应提前到女方提亲,并且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钱财,俗称下聘礼。但如果下完聘礼后或者一方赠与另一方礼物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无法正常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如何返还礼物成为了双方矛盾的焦点。4月27日《昆仑大律师》将邀请北京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 韵文娥律师为您详解婚约财产的相关问题,欢迎关注收听!
这几种情形,彩礼应该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因举办婚礼所产生的酒席等花费,以及根据风俗习惯给付的见面礼及压岁钱,该部分花费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及赠与的礼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的,接受彩礼方一般仍应返还;接收彩礼方以双方曾发生两性关系为由拒绝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当然,因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以及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均应当予以返还。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嘉宾介绍
韵文娥律师,2005年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系取得本科本历,现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坦率、热情、讲求原则;处事乐观、专心、细致;富有责任心、乐于助人,积极向上的处事态度,也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会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明显的特点是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适应环境能力较强。在从事律师职业后,能耐心负责地接待每位当事人,答他们之所问,解他们之所疑,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办理案件当中,认真负责,钻研相关案例,尽最大可能地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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