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2:56:30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栾海明
小李是一名90后,今年1月份荣当宝妈,还没休完产假,就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治疗结束后,侵权人并未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小李将侵权人诉至法院。小李的诉讼请求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即“奶粉钱”,法院应否予以支持呢?近日,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小李主张事故发生时其正处在哺乳期,因事故受伤,不得不使用药物治疗,无法继续母乳喂养,额外产生了购买奶粉的费用,故向侵权人主张该损失。侵权人抗辩称,“奶粉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小李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交了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小李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奶粉钱”系小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遂判决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对小李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侵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一般常识,母乳喂养能够增强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对于婴儿的身心发展更为有利,母乳喂养系宝妈们的首选。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系无奈选择,同时其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小李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