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伤情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可能涉及到的检验鉴定项目,你都知道哪些?)

时间:2023-04-17 00:03:3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伤情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可能涉及到的检验鉴定项目,你都知道哪些?)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的项目并不只有我们大家平常所知道的这些,如: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车速鉴定、尸体检验、痕迹鉴定、伤残评定、损失评估等这些项目,可能会牵扯到的检验鉴定内容还比较多,大致梳理了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当事人生理与心理鉴定、当事人精神状况鉴定、人体损伤鉴定、尸体检验鉴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痕迹检验鉴定、微量物证检验鉴定、道路技术状况检验鉴定、事故发生过程鉴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

现将相关检验鉴定项目及内容,概略整理如下,供朋友们参考了解。



一是,当事人生理和心理鉴定。

⑴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2018年5月司法部作出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依据的标准只能是GA/T1073和GA/T842,其他标准不能再使用。

⑵当事人的视觉鉴定,主要包括视力、色觉和立体视觉错误发生的事故。

⑶当事人的听力鉴定,排除因听力障碍而发生事故。

⑷当事人是否疲劳驾驶的鉴定,这个难度非常大。

⑸当事人突发性生理疾病、驾驶人肢体功能障碍等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问题的鉴定。



二是,当事人精神状况鉴定。

鉴定行为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存在暂时性精神障碍等,来评定被鉴定是否具有相关责任能力,以及受害人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令)第49条第4款,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如果精神状况鉴定用于民事损害赔偿,则属于伤残评定的范围,可能需要当事人自费。



三是,人体损伤鉴定。

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又称伤情鉴定,该结果影响事故的分类和处理事故的程序,以及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现行有效的相关配套标准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1088-201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JD0103008-2015)。4.2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作废的规定是在3个月内进行)。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作废的规定是在3-6个月以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⑵人体损伤过程鉴定。通过分析人体损伤过程,推断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与人体损伤有关的事故事实,确认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方式、行人的行走方向等。需要强调的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这三个标准,已经作废。



四是,尸体检验鉴定。

目的是为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还是其他如暴力、疾病、中毒等)、死亡性质(是事故还是意外事件、自杀、他杀等)、死亡时间、损伤方式与特征、死者的交通方式,确认未知名尸体的尸源等,通过检验鉴定,再现事故发生过程。

⑴尸体外表检验。仅对尸体外表包括衣着进行检查,不解剖尸体的一种检验方法。

⑵尸体解剖检验。系统解剖开尸体的颅腔、颈部、胸腔和腹腔,肉眼观察这些部位及其内的脏器病变,再提取重要脏器的组织块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显微镜检查,及必要的辅助理化检查的一种检验方法。

⑶尸体特殊检验。针对不同交通方式或特别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员的损伤特点,所要求的特别检验。如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检验内容,乘车人、摩托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逃逸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①确定系事故死亡,②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抛尸现场,③确定死亡时间,④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部位或衣着附着特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⑤损伤的特征,确定是单车还是多车。)未知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多人死亡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等。



五是,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目的是确认事故车辆是否具有安全隐患,事故车辆的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为再现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案件性质,认定事故事实提供科学的证据。主要包括:

⑴安全性能检验。主要是制动性的转向性,其次是灯光系统、行驶系统的性能,按形态可分为动态、静态和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

⑵特定检验。根据事故情况,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如爆胎的爆破原因等。

⑶结构状况检验。当发生制动失灵、转向失灵、灯光指示系统失效等事故时,应当进行该检验,以查明车辆结构技术状况与事故发生的关系,确定案件性质是驾驶人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



六是,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

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是指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如在碰撞前或失控前车辆采取了制动,是指制动初速度,即驾驶人的脚刚接触制动踏板瞬间车辆的行驶速度;如果没有采取制动,是指碰撞前瞬时速度或失控前车辆行驶速度。

因为文章篇幅较长,只能分为上下两部分。未完,待续……

主要观点来源于: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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