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0:25:1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看到一篇关于过度医疗的文章,让我不禁想起当年的一件往事,不禁有点冷汗直冒。
大概是两千年前后,我在大连一家工厂当厂长,我的一个亲戚二十岁小伙在厂里当工人,有一天把手指头压了,压的部位是右手食指最前端,我和老板马上开车送到最近的一个医院(不点名了),当时让交三千住院押金,准备手术,说要锯掉一节然后缝合,并需要做皮瓣(医生告诉我是在腹部拉个口把锯掉一节的食指放入养复)。我心乱如麻,二十岁小伙啊,落个残疾,我怎么和他家人交代啊。因此稍微有点犹豫,医生就大发雷霆说我怕花钱,是黑心资本家。老板就急着要花钱做手术,我犹豫了一下决定再换一家医院看看。然后我们来到长春路医院急诊外科,当时是个实习的研究生在值班,马上领到里屋消毒缝针,然后包上纱布,总共只花了几十块钱。不到一个月拆线痊愈。
现在的过度医疗目的都是为了挣钱。在这个金钱社会,我理解医生。但是能不能找到一种办法,你糊弄我钱可以,但别伤我身。我花钱买酒,你可以酒钱卖我水,但能不能别卖我敌敌畏!
最好是二十元的二锅头,骗我四十元一瓶。虽然多花了钱,但是我能喝到二锅头好嘛。
百姓患者的要求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