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交通肇事逃逸(少年两次被撞 谁之责?)

时间:2023-04-17 02:58:26来源:法律常识

怀宁交通肇事逃逸(少年两次被撞 谁之责?)

(安庆新闻网 安庆晚报 :吴斐 记者 余菲菲)受害人被小轿车撞飞跌落于路面,随后又被疾驰而至的另一辆小轿车碾压。短短十分钟的时间,到底是哪辆小轿车致死受害人?撞飞和碾压受害人的两车驾驶员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月28日,怀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结果给出了答案……

2月10日20时35分,怀宁县腊树镇驾驶员张某某(男,35岁,持C1证),驾驶皖H07XXX小轿车沿怀太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牌镇邱家路口时,与受害人董某某(男,14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被撞飞在左侧路面。大约10分钟后,怀宁县腊树镇驾驶员严某某(男,32岁,持C1证)驾驶苏FA9XXX小轿车疾驰而来,从受害人身上碾轧而过,稍作停留后驶离现场,严某某于当晚被交警查获。

由于事故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张某某承认自己驾车第一次撞了董某某,但没有造成其死亡,受害人死亡应是由第二次严某某碾轧后逃逸造成,而严某某矢口否认驾车碾轧到了受害人。怀宁县公安交警部门从两车撞击人体部位、人体衣着痕迹形成、受伤部位着手,通过撞击痕迹形成、损伤机理进行深度对应分析,同时在苏FA9XXX小轿车车底部提取到受害人蓝色衣物纤维和可疑血迹斑点。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与受害人进行了同一认定。在铁的证据面前,严某某承认了驾车碾轧受害人的事实。

但是对于受害人的死因,当事人张某某、严某某却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是本案定性的焦点和难点。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又邀请市、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受害人尸体进行解剖。最终,解剖结果认定:受害人致死原因为颈脊髓离断伤,符合第一辆车撞击所为;第二辆车碾轧受害者双下肢,与其死亡无关。

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和连环车祸间隔时间,2月28日,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连环车祸定性为两起交通事故,并分别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前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驾车超速行驶,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并致受害人死亡,造成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在后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采取任何警示防范措施,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处以100元罚款。严某某超速驾车碾轧受害人尸体,造成一起尸体毁损交通事故,严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1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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