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缓汇报(重庆市忠县新生港“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4-17 03:00:3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判缓汇报(重庆市忠县新生港“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6 月 3 日 20 时许,重庆忠县新生街道疏港大道 K2 940 米(G348 国道 1098 700 米)岔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2.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忠县应急局、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等单位(部 门)派员组成的忠县新生港“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同时邀请方城县人民政府,忠县纪委监委、忠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忠县新生港“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20533735484,营业场所:方城县豫 S103线党员教育基地东50米路北,成立时间:2012 年 9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300 万元,经营范 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上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

1. 驾驶人情况。 (1)徐**,男,41 岁,汉族,身份号码:*****,持有准 驾车型为 A2D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豫 RC3616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驾驶人徐** 近三年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共 19 起(一般违法行为 19 起,已处理完毕)。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 0mg/100ml,技术组排除其饮酒后驾车行为。

(2)曹**,男,汉族,53 岁,身份号码:*****,持有准驾车型为 C1E 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 2027 年7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 在事故中死亡。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曹**近三年有道 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共 3 起(已处理完毕)。因曹**尸体焚毁碳化,无法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技术组调查证实事发前曹** 无饮酒情况。

2. 车辆情况。

(1)豫 RC3616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 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2H8009348,发动机号:H2006836,机动车所有人: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方城县豫 S103 线党员教育基地东 50 米路北,初次登记日期:2017 年 4 月 2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准牵引总质量为 40000 千克。

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该车近三年内 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5 起,已处理完毕。未发现该车有交通事 故信息记录。 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华骏牌 ZCZ9401CCYHJG,车辆识别代号:LZ1B83GE7H0004713,机 动车所有人: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方城 县豫 S103 线党员教育基地东 50 米路北,初次登记日期:2017 年 4 月 2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经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豫 RC3616(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为 40000 千克,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 式半挂车总质量为 40000 千克,整备质量 6800 千克,经计算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时所载货物超过核定核质 190 千克。而该汽车列车的总质量限值为 49000千克,所超的190千克仅占总质量限值的 0.388%,远远小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 号)第二项规定的误差标准,不按超限超载处理。

(2)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长安牌 SC5021CCYTFS61,车辆识别代号:LSCAB32EXKE740675,发 动机号:19509365,机动车所有人:曹**,事发时该车装载有蔬菜两筐,重约 50 千克。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曹**驾驶该车近三年内 有交通违一般违法行为 1 起,未发现该车有交通事故信息记录。

3. 车辆出行目的及运行轨迹情况。

(1)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当日 14 时许由曹** 驾驶搭乘田**、秦**从忠县城区到忠县新生街道果梁村九组摘菜。当日 20 时许,曹**驾驶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田 **、秦**由忠县新生街道果梁村九组出发往忠县城区方向行驶; 20 时 43 分许,车辆行驶于疏港大道 K2 940 米(G348 国道 1098 700 米)路口处发生事故。

(2)豫 RC36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当日18时许由徐**驾驶从长寿区晏家重庆长寿区望变股份有限公司出发载运钢卷,沿 G50 高速往忠县方向行驶。20 时30分许在忠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往沿疏港大道往新生港 码头行驶,准备在码头上船乘船至湖北宜昌;20 时43分许,车辆行驶于疏港大道 K2 940 米(G348 国道 1098 700 米)路口处发生事故。

4. 事故基本经过。

2022 年6月3日晚20时43分,曹**驾驶渝 AC70F5 轻型 仓栅式货车搭乘田**、秦**2 人,由忠县新生街道果梁村九组往忠县城区方向行驶至忠县疏港大道 K2 940 米(G348国道 1098 700 米)岔路口,由西进入路口往北左转弯时,与徐**驾 驶由北往南直行的豫 RC3616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车辆起火燃烧,造成曹**、田**、 秦**3 人死亡,三车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1. 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经 107°56′32.51″,北纬 30°13′24.39″重庆市 忠县疏港大道 K2 940 米(G348 国道 1098 700 米)路口,沥青 路面、干燥;疏港大道呈南北走向,南往滚装码头方向,北往忠 县城区方向,西侧为至 G348 国道任家方向路口,东侧为堡坎; 南北方向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道路全宽 24.1 米,半宽 10.6 米;西侧路口道路全宽 17.3 米,双向三车道;道路两侧设置有 人行道。

事发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 经查,该事发地位于忠县新生港大道 A 标段,主要为忠县 新生港口物流园服务。道路设计为一级公路,双向六车道,其中忠县国道 G348 果 梁 村至黄岭头段新改建工程 K2 240.419-K2 800 为港区、G348 共用段,设计速度 60km/h。 2018 年 1 月立项,项目名称:忠县新生港大道,项目代码: 2018-500233-48-01-000572,项目业主:重庆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同年由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设计, 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开工,施工单位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进行交工验收。

2. 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以事发地南北方向减速让行线与西侧道路边缘线相交处为基准点,西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豫 RC3616 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头朝南,挂车 右后轮距基准线 12.5 米,距基准点 46.6 米,右前轮距基准线13.3米,距基准点55.9 米,牵引车右前轮距基准线 13.2 米,距基准点 59.1 米;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朝东,左后轮距基准线 12.8 米,距基准点 60.8 米,右后轮距基准线 13.3 米,距基准点 62.4 米。

死者曹**被焚烧碳化尸体,位于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 驾驶室内,田**及秦**尸体位于事发地西侧人行道上。现场路面有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拖印两条 L1、L2,L1 长 36.5米,宽 0.43米,起点距基准线 8.1 米,距基准点 11.0 米, 终点位于挂车左后轮;L2 长 30.1米,起点距基准线 7.5米,距 基准点 17.5米;现场路面有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前轮横向滑痕,长45.8 米,起点距基准线 9.6 米,距基准点16.6 米, 终点位于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

(四)人员伤亡情况及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1)秦**,男,汉族,身份号码:******,事发时搭乘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曹**,男,汉族,身份号码:******,事发时驾驶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3)田**,女,汉族,身份号码:******,事发时搭乘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核定,死者丧葬善后赔偿费用及财产损失合计162.27万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年6月3日20时47分许,当事人徐**向忠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报警称其驾车在忠县疏港大道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勤务四中队接到县局 110 指挥中心派警后立即出警处置,并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等部门报告。同时事故发生后,忠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成立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应急局、新生街道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及善后处置工作组,积极开展 调查和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3日21时01分,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勤务四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维护现场秩序和组织施救伤者工作;21 时 09 分,忠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及施救;21 时 50 分,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带领交巡警大队相关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 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固定证据、走访调查等;22 时许,忠县县 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带领应急、交通等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工作;23时20分许,现场勘查结束,24 时许现场清理 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等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忠县,指导事故现场复勘、应急处置、 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2年6月3日21时03分,忠县新生卫生院 120 急救医 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并现场确认3人死亡,随后将尸体送往殡葬服务机构。

(四)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事故发生后,忠县公安局、忠县消防救援大队、忠县应急局、 忠县交通局、忠县新生卫生院等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 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2022年6月20日3名死者遗体全部安葬完毕,2022年7月10日事故各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社会面平稳可控,无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结合管理组和技术组技术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曹**驾驶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路口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同时徐**驾驶豫 RC3616/豫 RR163 汽车列车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

(2)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曹**驾驶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进入路口前,在能 提前观察到疏港大道直行重型货车的情况,驾车加速驶入路口左 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豫 RC3616/豫 RR163 汽车列车的行为,是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徐**驾驶豫RC3616/豫RR163 汽车列车在事故路段,超过限速 60km/h 的速度超速行驶,行经路口处置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2]病理鉴 字第111号、第112号、第113号鉴定证实,秦**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曹**的死亡原因符合遭受交通事故外伤后因车辆起火燃烧致全身Ⅳ度烧伤(碳化、三级焚毁)死亡;田**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2]T1-088 号检验鉴定证实,豫 RC3616(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 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 行车制动有效。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 [2022]T1-089 号检验鉴定证实,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行驶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2]T1-087 号检验鉴定证实,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灯光信号处于开启状态;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

3.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2]V-363 号 检验鉴定证实,豫 RC3616/豫 RR163 挂号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 83km/h,事发时的速度为73km/h-75km/h。经重庆市鑫道司 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2]V-365 号检验鉴定证实,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前的速度分别为 58.4km/h、 61.5km/h、57.8km/h、38.3km/h、32.8km/h、44.8km/h。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成因鉴字[2022]第 095号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豫 RC3616 牵引车车头左侧与渝 AC70F5 轻 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左侧面座椅下部的蓄电池发生撞击,致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电器线路短路搭铁,在豫 RC3616/豫 RR163 挂号车与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粘连推移过程中,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最先发生燃烧,造成豫 RC3616/豫 RR163 挂号车与渝 AC70F5 轻型仓栅式货车燃损。

(三)间接原因分析。

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驾驶员徐**超速驾驶的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驾驶员徐**存在的超速行驶的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公司车辆 GPS 动态监控失管,公司夜间未安排人员值守 GPS 监控,未能及时提醒并制止事发当日夜间驾驶 员徐**多次超速的行为;二是未能有效落实主管部门提出的车辆 动态监控夜班无人值班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二)监管部门。

1. 忠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辖区路面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预防交通事故。一是对事故路段超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事故路段超速治理形成有效震慑力。二是推进事故平交路口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力,2020 年11月,发现事故平交路口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优化改造,2021 年 12 月事故路段通车后,直至 2022年6月事故发生,一直未落实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相关要求,未将事故平交路口纳入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范围,也未对该事故平交路口采取任何临时性整治措施。

2. 忠县交通局。负责辖区公路建设安全监管,2021 年 12 月, 在开展事故路段交工验收时,对事故平交路口存在的人行横道安全岛、左转导线缺失等问题失察。

3. 方城县交通局。承担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2022年2月11日,方城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带队检查方城县 鸿兴物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车辆 GPS 动态监控监控 夜间无人值守的问题后推进整改不力,该问题仍然长期存在。

(三)其他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重庆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事故道路建设单位,2020 年 11 月,接到忠县交巡警大队优化事故平交路口信号灯意见后, 未认真推动事故平交路口安全隐患整改。2021 年 12 月,在开展事故路段交工验收时,对事故平交路口存在的人行横道安全岛、 左转导线缺失等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曹**,渝 AC70F5 轻型货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 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处理建议。

1. 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驾驶员徐**存在的超速行驶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忠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杨**,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 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忠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3.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徐**,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豫 RC3616 重型半挂牵引 车(牵引豫 RR16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7月21日已由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建议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 朱**,中共党员,原重庆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推动落实事故道路平交路口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道路交工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 沈**,中共党员,忠县交巡警大队勤务四中队中队长, 打击事故路段超速违法力度不够,实施事故平交路口道路安全隐 患治理不力,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3. 谢**,中共党员,忠县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打击事故路段超速违法力度不够,推进事故平交路口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4. 刘**,中共党员,忠县交通局建管科负责人,道路交工审查不严不实,对事故平交路口存在的人行横道安全岛、左转导线缺失等问题失察,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其他有关问题处理建议。

1. 建议由方城县人民政府对方城县交通局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人员作出处理。

2. 建议方城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向方城县交通局作出深刻检查。

3. 建议忠县交巡警大队向忠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忠县公安局、忠县交通局向忠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 位。忠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增强“四个意识”、领会“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方城县鸿兴物流有限公司要狠抓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货运车辆 24 小时动态监控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运车辆超速、超载、 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方城县交通局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确保执法实效。

(三)忠县公安、交通部门要齐抓共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交巡警部门要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 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严查超速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夜间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时段震慑路面交通违法行为。交巡警部门要突出对交通安全设施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形成“闭环”,积极推进实施实现交通本质安全的技术措施。交通部门要强化道路建设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 “三同时”要求。交通部门要摸清辖区小型道路运输货运车辆底数,优化行业安全监管措施,避免形成安全监管盲区。

(四)方城县交通部门要强化道路货运安全执法监管,有效 防范化解行业安全风险隐患,要深入货运源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加强对运输车辆 GPS 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形成整改“闭环”,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隐患。

(五)忠县各有关部门各要严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 管三必须”的要求,严防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着力构建安全发展格局,助力高质量发展。

忠县新生港“6·3”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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