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8:00:59来源:法律常识
在法治意识觉醒的今天,交通肇事后主动承担责任、与 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谅解成为交通肇 事者处理事故的主流。
2018 年 7 月,被告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与张乙驾驶的 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前, 原被告在律师见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赔 偿 298500 元赔偿款,原告向二被告出具书面谅解书,但至 今尚有 124692.31 元未支付。
张乙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被告辩称,赔偿协议是在事故责任未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显 失公平。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应当 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且协议是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的,无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之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尽管是在 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所签,但无论从协议内容还是根据社会 常识来看,二被告对此应是明知的,显然是为了取得受害人 亲属的谅解而自愿为之。现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受欺 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二被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 由拒绝赔偿无事实根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双 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共同履行 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主动达成和解 是处理纠纷的关键,可以缓解双方的抵触情绪,防止事态扩 大。但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时要注意到是否追究肇事者刑 事、行政责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受害人或其家属放 弃追究为要件。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只要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就和一般民事合 同一样,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通讯员 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