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8:30:2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交通运输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因标准不一而致二罪混淆。“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之外的,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该规定对两罪的界定仅具形式意义,未能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区别角度对二罪界分做出明确规定。
为准确认定二罪、实现二罪的立法初衷,维护法律权威,特建议如下:
修改《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8条 ,明确: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违反生产、作业方面的特殊规定的,以《刑法》第134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