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9:13:48来源:法律常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常会遇到肇事者逃逸或肇事方未购买交强险等情况,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这可能让伤者在抢救过程中陷入困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心2013年2月正式挂牌。 截至目前,该基金中心共筹集救助基金2622.30万元,其中,获省级基金拨补资金2322.3万元,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00万元。截至2015年5月,共为37起道路交通事故91名受害人垫付费用共计1007万余元。
案例一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 为伤者垫付82000元抢救费
2014年11月10日凌晨6点35分左右,50岁的汤池镇大土官村村民杨德寿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着草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K1 100米处,撞上了前方停放在路边上的中型自卸货车,这辆货车后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驾驶人是金亚洲。受到猛烈撞击的杨德寿,被120送往延安医院抢救,急救门诊诊断为:左顶叶脑内血肿、左侧脑室内出血等症状,马上被送往外科抢救并进行手术。
在抢救期间,杨德寿妻子向医院缴纳了51000元治疗费用。到2015年1月4日杨德寿康复出院,在抢救住院期间共产生抢救费用13万余元。
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杨德寿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亚洲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两辆车均投保了交强险,而杨德寿的抢救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交强险对于受伤人员应支付的数额。通过调查,杨德寿是汤池镇大土官村村民,务农为生,属于村中贫困户。中型货车驾驶人金亚洲为他人开车,暂时无支付能力。通过审核,救助中心为杨德寿垫付了82000余元抢救费用。
解读:
杨德寿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金亚洲负次要责任,货车已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对第三者受伤最高治疗费是1万元,由于杨德寿负主要责任,对方交强险可为其受伤付出大约几千元。而且,保险公司需伤者出院后,才可报销其医药费中属于该保险公司负责的这一部分。在金亚洲无力垫付的情况下,申请由救助中心垫付是符合条件的。
垫付费用在总体抢救费用中减去杨德寿妻子先行支付的51000元,是符合《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救助中心为杨德寿垫付82153.61元抢救费用后,随即开展垫付款追偿工作,向金亚洲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追偿应该承担的医疗费用。
工作流程:
交通肇事逃逸的受害人和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员受伤,但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受伤人员抢救费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相关责任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的,需要申请救助基金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抢救医院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出垫付通知。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尚未结清抢救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例二
肇事车辆逃逸 受伤夫妻获8万元救助
来自曲靖会泽县五星乡披嘎村委会冯家村7组的王少全51岁,妻子袁金梅48岁,在昆明打工多年。2014年1月8日晚上8点55分,王少全骑着电单车带着妻子经过雨龙路北向南路口附近,被一辆机动车撞倒,重重地摔到地上。而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却沿着东聚小车汽配城旁边道路弃车逃逸。
王少全和袁金梅被120送到533医院抢救,王少全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袁金梅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闭合性骨折、右腓骨总神经损伤。两位伤情很严重,必须马上进行抢救。但是,交警八大队民警对肇事逃逸者丢弃的云AEP095小型轿车进行查询,车主为代益坤,民警多天调查及走访,都未能获取车主有效线索并找到车主,当时没能破案,暂时没有办法请肇事者垫付抢救费用。
夫妻俩的儿子东挪西借陆续向医院缴纳97000元医疗费,到后来,王家是在没有办法再借到钱,而夫妻俩因为伤势严重,还需要抢救费用。1月17日交警八大队向救助基金中心提交了《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经办民警和基金中心办公室人员到医院了解到,王少全伤情严重,还需抢救治疗。同时了解到,王少全夫妻属于村里的贫困户。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
袁金梅经抢救治疗2014年2月2日出院,抢救费用71353.4元;王少全经抢救治疗2月8日出院,抢救费用106113.72元。夫妻俩抢救费用共计177467.12元,之前,夫妻俩的儿子向医院缴纳97000元治疗费用,经审核,基金中心为王少全夫妇垫付80467.12元。
解读:
垫付依据: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对救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可垫付”,因交通事故当事人王少全、袁金梅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机动车肇事后驾车逃逸方暂时无支付能力,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垫付费用申请时,原则上应当扣除事故有关当事人已经支付和肇事机动车承保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费用。故王少全儿子支付的97000元被扣除。
案例三
遭遇车祸身亡,妻子申请丧葬费用
2015年1月24日晚上10点04分左右,昆肖线普吉立交桥北侧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交警四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只见一名男子躺倒在该路段,已经死亡,但死者身上未携带任何身份证明,除死者身上车轮碾压痕迹外别无其他车辆碎片,现场车辆已经逃逸。因为地处偏僻,没有相关目击证人,至今事故方车辆信息和驾驶人身份信息尚未查明。
交警通过警用身份识别系统确认死亡男子为普得军,随后,死者的妻子沐莲芝来到交警四大队寻人。经查询,普得军是普吉街道办大普吉村,属在昆务工人员。他们家在村中属于贫困家庭,妻子无力承担普得军丧葬费用。沐莲芝申请垫付24498.5元丧葬费用安葬普得军,并得到批准垫付。
解读: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对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普得军现场死亡,受害人沐莲芝家庭贫困,暂时无支付能力安葬死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符合垫付丧葬费用的情形。
沐莲芝申请的24498.5元丧葬费用符合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救助中心将根据交警侦破案件后根据情况开展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款追偿工作。
办理流程:
交通肇事逃逸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事故当事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或殡葬服务机构垫付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后,根据救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故发生地年度丧葬费用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应当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通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交强险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省级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7、社会捐款;
8、其他资金。
可获得救助的几种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对以上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能力支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都可以申请基金救助。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符合以上规定情形,需垫付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也属于基金救助范围。
发生在昆明市辖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交通事故,符合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
数读
截至目前,昆明市共筹集救助基金2622.30万元,其中,获省级基金拨补资金2322.3万元,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00万元。
截至2015年5月,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共为37起道路交通事故91名受害人垫付费用共计10078096.79元,其中垫付抢救费用1632569.21元、丧葬费用645533.00元、其它救助费用7799994.58元。
通过司法诉讼、协商、自主追偿等方式,成功追回救助基金垫付款46213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