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9:42:4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成都8月13日电(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赵显勇)“特别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折腾了5年,今天终于结束了!”民事监督申请人、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杜某某在听证会现场激动地说。
这起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一人死亡,也引发了肇事司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追偿纠纷。就在肇事司机因无力履行判决而面临刑事处罚时,检察机关的一场公开听证改变了整件事情的走势……近日,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对双方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保险公司顺利拿到案款,当事人也结束了长达5年多的苦恼。
肇事司机不服判申请检察监督
2015年8月10日,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搭载着吴某某,行驶途中与杜某某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吴某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为事故原因有两点:蒋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车且不按照规定载人;杜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因此,交警部门作出了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
然而,杜某某并非车主,涉事拖拉机的登记车主为高某甲,实际车主是高某甲的兄弟高某乙,且杜某某从未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事发时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而杜某某、高某甲等则认为,拖拉机只要在保险期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赔偿问题在2016年1月进入了诉讼阶段。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有一条载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高某甲、杜某某追偿。基于此,保险公司赔偿后,又于2018年6月对车主高某甲和杜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高某甲、杜某某共同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死者的12万元。另外,根据法院判决杜某某作为雇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甲赔偿后有权向杜某某追偿。法院判决后,杜某某不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这样,“折腾”了两年多时间,保险公司也只通过强制执行拿到1万多元;而杜某某却因在执行过程中涉嫌转移银行存款,即将面临法律制裁。
2019年11月,杜某某向蒲江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官细察“民案”化解矛盾
8月6日,蒲江县检察院就此案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情况,就案件中几个重要环节向双方提出了问题,同时也听取了杜某某对案件的疑问和看法。随后,检察官站在杜某某的角度为其解读和理解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杜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参与听证的各方发表看法,一致认为涉事双方只有通过调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而杜某某和保险公司也表达了和解意愿。于是,检察官一边劝说杜某某拿出诚意尽最大努力履行判决,一边劝说保险公司尽最大可能减免部分赔偿金额。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方提出,剩余未履行的案款最多可减免1/4。但是,杜某某只能拿出2万多元,金额依然相差甚远。经过与杜某某商量后,检方又提出分期偿还的处理方案,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虽然拖拉机登记在高某甲名下,但是你在实际负责运营,是你让没有驾照的人(杜某某)来开拖拉机,你也有过错,不能置身事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检察官又对实际车主高某乙进行释法说理。随后,高某乙表示愿意当天出3万元,剩余的2万余元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保险公司。
调解一波三折,但至此却看到了成功的曙光。杜某某筹措的2万元,与高某乙的3万元可共同凑齐5万元,并能够实现当场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看见检察机关在尽心地帮助其追回款项,当事人现场完全支付也确实有困难,于是同意剩下的2万余元延期一个月支付。这场持续3个多小时的“听证 调解”最终圆满结束。
成都市人大代表陈世铭全程参与听证和调解,对此他予以了积极评价:“检察院充分站在当事人角度履行检察职责,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用好检察听证制度体现为民情怀
此案能圆满结束,离不开检察官前期对卷宗的细致审查和当事人的背景调查。“这起追偿案法律事实清楚,案件本质上并无争议。如果就案办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当事人也太不负责了。”检察官表示,“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其内心服从判决,达成调解,才能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拖拉机登记的车主高某甲是患有精神障碍的残疾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而杜某某是名普通打工人员,一个月只有三四千元收入,上有两名老人,下有两名小孩,十多万元的赔偿确实承担不起,我们若不帮着调解,他极有可能因涉嫌转移被执行财产而被刑事处罚,到那时,这个家庭的生活必然更加无法支撑……”负责此案的另一名干警说道。
蒲江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光奇表示,举行检察听证,当事人在公开透明的场景下,能够增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认同感,增加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从而有利于促进这类案件矛盾的实质性化解。用好检察听证制度,一方面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风险问题的有效举措,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外部监督倒逼检察工作水平提升的重要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