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0:47:0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肋骨全部骨折。经交通大队的认定,对方负事故全责。
请问:我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若可以,我应当如何申请?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您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对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这一规定,您应当先将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以及自己的伤情告知公司,由公司在您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又未申请延长时限,您需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