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财产事故(致1死!漳州市龙海区1.19道路交通事故查明)

时间:2023-04-17 10:44:2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财产事故(致1死!漳州市龙海区1.19道路交通事故查明)

今日(3月25日),本报从漳州市龙海区政府获悉,漳州市龙海区1.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悉,2023年1月19日,龙海区月港西路榜山镇普边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一部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部悬挂漳州龙文58063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明,2023年1月19日14时45分许,邱某强驾驶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月港西路自漳州方向往石码方向行驶至榜山镇普边路口,在右转弯驶入513县道的过程中,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侧与同向直行(此时漳州往石码方向直行的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由庄某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身左侧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庄某辉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调查显示,闽E79256号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肇事驾驶员邱某强,2012年4月到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开始担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入职公司以来未有交通事故记录。

调查组认定,当事人邱某强驾驶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能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让正常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右转弯……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有关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调查组还查明,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公司。该公司的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参加相关资格考试但均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存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调查组认为,邱某强,男,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其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其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根据行业属地原则,建议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钱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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