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2:12:34来源:法律常识
以收条上的“先付费出院以保险公司实赔为准,多退少还”为由,要求受伤乘客退还多给的钱。受伤乘客称这句话是车主事后添加的,要求退钱没道理。宣州区法院未予认定收条上的该句话,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车主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3年1月4日,龚某驾驶客车,载王某等人,由宣州区黄渡乡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途中车辆侧翻致王某等人受伤。龚某为王某支付医疗费2983.93元。2013年1月14日,龚某给付王某赔偿款6000元,王某出具收条给龚某,注明是误工损失,其出院今后一切事务跟车主无关,收此费用皆为两清,从此互不干扰,一切后果自负。
后龚某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某的损失中含有龚某赔付王某的损失5336.93元(医药费2982.93元,其他损失2353元)。
2013年12月5日,龚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4800元。称先前给了王某赔偿款6600元(除打了收条的6000元外,还给了600元),执行和解时保险公司只赔偿王某除医药费外的损失1800元给龚某。其依据是收条上的最后一句话“先付费出院以保险公司实赔为准,多退少还”。
王某辩称收到龚某赔偿款6000元属实,收条最后一句话系龚某自行添加,且与收条上的其他内容矛盾,龚某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成立,且添加内容的格式与前面内容不符,对该收条添加内容不予认定,其余内容予以认定。龚某与王某达成的由龚某给付王某赔偿款6000元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有效,王某获得该赔偿款具有合法根据。龚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如上。(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