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见死不救(见死不救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问题?)

时间:2023-04-17 16:15: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见死不救(见死不救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问题?)

近日,一则撞车视频再次刷爆朋友圈,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路人无动于衷,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压,该女子在车祸中死亡。

看完视频,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难受。网络上民意沸腾,有人说,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还有人说: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六年前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也曾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当时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

作为法律学者,我深知法律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但是法律至少应当有所作为。

那么,法律需如何应对“见死不救”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见死不救”,比如父母之于孩子,又如丈夫之于妻子,再如警察之于伤者,这自然都属于犯罪,并无太大争议。复杂的是,类似撞车视频中的路人,他们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好、坏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做法。

这个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圣经》的典故。

有一个犹太的律法师想找耶稣的麻烦,假装请教耶稣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爱邻舍如同自己”中的“邻舍”意指何人。

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邻舍呢?”他说:“是怜悯他的。”耶稣说:“你去照样行吧!”

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祭司是犹太人中的宗教领袖,利未人则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却是为他们所极为不耻的外邦“杂种”。想象一下,二战期间,一个中国士兵倒在地上,国军将领从旁边经过、爱国学生也经行此地,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是一个日本人。这个故事会不会让你震惊。

有人考证,在故事中,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险,匪徒出没频繁,也有许多“专业碰瓷”。所以,祭司和利未人着急赶路,没有救助同胞其实也情有可原。所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爱人如己”不仅仅要爱我们所想去爱的人,还要爱那些我们所厌恶的人,同时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为这个典故,就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的葡萄牙,随后的一百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十五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在美国五十个州,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辛、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当时,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kew gardens)。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Kitty Genovese)的女子被刺伤,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呼叫了半个多小时,周边的38个住户,居然无动于衷,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一切,听到了一切,却眼睁睁的看着邻居惨死街头。随后,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比如遇到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无力制止,但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misdemeanor),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以佛蒙特州为例,其刑罚不过罚金100美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比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最高可达5年监禁。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或称自愿者保护法(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行善反遭恶报,从而见死不救。比如在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医生可能会担心如果救治失败会惹上麻烦,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让他放心行善。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这在中国已不是一起两起,以至行善成为例外,冷漠却是常态,在这种礼崩乐坏的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要能起到实际效果,真是痴人说梦。

在笔者看来,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行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文章开头所提及的视频,谁构成犯罪?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谁最有富有,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为?别的不说,单说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就会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放弃行善的念头,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昂贵的治疗费谁出?让医院一律发扬公益之心,救死扶伤可能不太现实。

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得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遵守道德戒律。虽然这伟大的教导时常萦绕我心: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在当前的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的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值得借鉴。我们的法律亟待为人们行善创造积极的条件。比如,对于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救人反被诬陷案,对于诬陷者,法律必须严惩。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救人被讹,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此罪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数额较大,一是多次敲诈。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5000元之间,各地根据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标准(比如北京市的标准是3000元),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数额可以减半计算。救人被讹,一般都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应当减半计算。即便敲诈未果,也应该以犯罪未遂对待。对于专业讹诈者,法律还规定了多次敲诈,只要两年内三次敲诈,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犯罪论处。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看到讹人者以敲诈勒索论处的案例,不知是媒体刻意回避报道这类案件,还是这类案件根本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期待我们的法律能够为善行创造积极的条件,让人心中日渐麻木的坚冰被融化,让我们能够看到重新燃烧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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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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