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流产(孕妇遇交通事故后流产,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3-04-17 18:18: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导致流产(孕妇遇交通事故后流产,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孕妇遭遇交通事故一段时间后流产,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

2021年7月,赵某驾驶轿车倒车时,与行驶至此地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骑车人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受伤当天即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建议摄片,但孙某因早孕拒绝摄片,临床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期间,孙某多次至医院妇产科门诊复诊均无异常。但在一个月后,孙某因身体突然不适至医院检查,诊断为稽留流产,住院花费医疗费共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孙某稽留流产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车祸外伤对其最终发生流产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原因力大小考虑为轻微原因。

孙某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因流产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要求赵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流产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认可。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流产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无前后矛盾之处,对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孙某流产的参与度为20%。孙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其年龄、交通事故与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一般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官表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唯一标尺。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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