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8:21:0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北京晚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骑车女子被送医接受了X光放射检查,但之后发现已怀孕,遂做了流产手术,并起诉要求对方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记者获悉,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施女士的多项诉求,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
事发于去年底,施女士骑自行车经过路口时,与黄师傅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师傅将施女士就近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了全身检查。“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所以接受了X光放射检查。后出于对孩子健康的考虑,我只能接受了流产手术。”施女士向法庭提出,流产的结果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要求黄师傅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过程中,黄师傅及保险公司同意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合理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对于施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两被告认为,流产的后果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因此不同意赔偿这部分款项。
流产的后果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施女士作为主张侵权责任的一方,对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流产手术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流产手术系交通事故导致。而且施女士也没提供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医嘱、建议等证据,来证明因交通事故她必须做流产手术,因此无法认定施女士流产手术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其不应依据流产手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施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共计6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施女士医疗费8000元。
案后,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法官助理朱珺认为,普通人对于交通事故赔付规则往往存在误解,很多当事人会提出一些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范围内的损失。从自然事实的角度出发,这一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施女士就医检查,虽然事故未直接导致流产,但导致她在怀孕的情况下接触放射性射线,进而导致胎儿畸形的概率增长,最终施女士决定流产;而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发,交通事故发生并不必然导致其流产。施女士自述检查时也不知已怀孕,因此流产后果的产生与其本身不知情的行为有很大关系。法官无法认定施女士流产的结果与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无法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