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3:1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预审,南京刑辩著名律师】,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预审,南京刑辩著名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一、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步骤
1、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刑事律师自我介绍,告知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范围。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嫌疑人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都是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了解的内容,有的犯罪嫌疑人登记年龄可能已经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年龄也许并未满到达,此时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可以取得真实年龄证据的线索和渠道。对于身份犯罪,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详细了解其身份构成、身份时间、职权权限,这对于是否成立身份犯具有重大意义。
3、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若嫌疑人否认参与犯罪行为,那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引起注意,待阅卷后再行细究辩护的出发点。嫌疑人若承认参与犯罪,那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仔细聆听并推敲嫌疑人所说案情的合理性,并仔细记录。
4、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如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令嫌疑人仔细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则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通过嫌疑人的叙述确定其不构成犯罪的根源点,是主体资格不对还是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等。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向嫌疑人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侦查机关是否向嫌疑人宣读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在了解之后发现嫌疑人有被超期羁押,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为其提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6、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后嫌疑人是否有受到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人格的损害,并且告知嫌疑人万一以后遇到刑讯逼供等,一定要刻意留心刑讯的警官的警号、外貌、被刑讯的时间、场所以及整个的事情经过。这样在日后以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以较容易的获得支持。
在向嫌疑人了解完基本情况后,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也应当按照嫌疑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例如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按照指控的犯罪类型嫌疑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步骤
1、询问嫌疑人公诉人曾经问过他什么问题。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有可能从公诉人对嫌疑人的提问中了解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公诉人作为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他的看法和侧重点会使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掌握庭审辩论时应该充分准备的要点。
2、注意核对嫌疑人的陈述是否与卷宗记录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应当询问真实情况,以及案卷记录时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嫌疑人对记录不吻合的地方作出解释。当了解到记录不一致的原因后,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和意见。
3、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卷材料和嫌疑人的辩解,将自己的辩护意见与嫌疑人交流沟通,确认嫌疑人是否同意或是否有其他补充。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辩护意见。
4、核对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有出入或矛盾时应当向嫌疑人核实。
5、此阶段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嫌疑人其若在预审期间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是刑讯逼供的话,务必要向检察机关郑重声明,有证据务必出示。
6、向嫌疑人阐述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若发现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的情形而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的,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反映。
三、 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庭审准备阶段的会见
在这次会见时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反复与被告人核实前后有矛盾或是不合逻辑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与被告人交流辩护意见,并询问被告人的意见。此外,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详细告知被告人审判的程序及回答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包括发言时的神态、语调。
新《刑诉法》背景下突破讯问僵局的思考
——刘申时
关键词: 新《刑诉法》,侦查讯问僵局,形成原因,突破,对策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进行了全面的规制,使供述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侦查讯问僵局更容易出现。新形势下侦查讯问中形成僵局的成因更趋复杂多样,侦查讯问人员深入掌握新《刑诉法》的要求,更加注重证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灵活地运用讯问策略方法,才能有效突破讯问僵局,提高侦查讯问工作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
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全面规制,使供述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侦查人员将难以通过刑讯或变相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供述,如果讯问人员拿不出一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一般不会轻易供述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侦查人员只能在没有供述支持的情况下开展侦查。在其他侦查要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少案件破案的投入不得不加大,有些案件破案的速度将会延缓,甚至有的案件将无法破获,整体破案率将会下降。因此说,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全面规制,在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为此,加强侦查讯问方法理论研究、帮助讯问人员自觉地用科学讯问方法来取代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对于在新《刑诉法》框架内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讯问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新规制
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作了诸多规定,涉及和影响侦查讯问的内容和条款很多,主要有:
1.更加细致的明确了侦查人员在各种情况下的讯问措施、时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明确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告知义务以及录音录像的使用。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新《刑诉法》其他方面的修改同时也间接地规制侦查讯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任务写入总则,统管包括侦查讯问在内的各项诉讼活动。(2)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赋予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等更多权利,制约侦查讯问。(3)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4)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
二、侦查讯问僵局的原因
所谓侦查讯问僵局,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因利益冲突或其他相关因素,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或干脆不如实供述,使侦查讯问活动难以深入或依法结案而形成的相持不下的局面。侦查讯问僵局,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和产物。这种对峙格局严重阻碍讯问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侦查讯问人员最忌讳出现的局面之一。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因素。
1.侦查人员自身基本素质不高。侦查人员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体能素质等。侦查人员担负着惩罚罪犯、保护人民安全的重任,只有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在侦查讯问中成功抑制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思想、获取其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存在某些侦查人员思想觉悟不高,顾全大局、团结协调观念淡薄的现象。有些侦查讯问人员工作业务能力不过硬,讯问水平不高、办案不细致、讯问方法不灵活。其表现在:不善于捕捉战机和巩固犯罪嫌疑人口供,致使侦查讯问错失良机,不能实施有效的突破;或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后,难以固定其口供,甚至难辨真伪;更有一些侦查讯问人员文化水平不高,解读信息能力差,不能在已发现的信息源中寻找或破译出更为有价值的信息。因而,遇到犯罪嫌疑人在狡辩时无言以对、无计可施;或是在遇到精通法律、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或高层次的犯罪嫌疑人反问诸多法律方面问题时,就因不知不懂而遭遇尴尬,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给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不利,最终促成讯问僵局的形成。
2.准备工作不足。侦查讯问准备工作包括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工作。思想准备工作,是指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即对案情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脑中有计;物质准备工作,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充分程度。在准备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熟悉案情,特别是熟悉案件中的细枝末节,这是侦查讯问人员必须做到的准备工作之一。它既是研究案情,据已知测未知,预测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哪些问题上会怎样进行狡辩的基础,也是在侦查讯问时当即抓住犯罪嫌疑人说谎的必备条件。因此,侦查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不然,就会出现仓促上阵、马马虎虎、急于结案的现象,最终导致讯问僵局的发生。
3.讯问言语态度失当。态度,是通过侦查讯问人员的举止、神情、语调、语气等外部信号表现传达出来的。侦查讯问是一种对抗性的言语沟通活动,但在讯问言语表达及态度上却来不得半点粗野和蛮横:一方面,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庄重的执法活动,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目中,侦查讯问言语态势体现着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因此,讯问言语、态度必须慎重得当。如果讯问态度蛮横,言语粗野、无礼、失当,就会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讯问言辞准确精炼、态度得当,可以起到教育者的榜样作用,并且直接反映着侦查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及警察自身形象。可见,在侦查讯问中的言语态势对侦查讯问工作的成败具有重大影响。在实际讯问中,那些粗话和污言秽语应禁止,讽刺、挖苦、侮辱人格的话语和傲慢无礼的态度应予杜绝{1}。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善于驾驭讯问言语,并利用恰当的表情来表现,既不失在侦查讯问时庄重严肃之感,又起到威慑、坚定、沉着的作用,这是侦查人员职业心理素质应有的表现。
4.使用证据不当。证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以及罪行轻重的根据。使用证据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为了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破除其侥幸心理、打开侦查讯问的僵持局面,针对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的心理状态,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已获取的证据,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式。在实践中,使用证据不利或失当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关键性证据的使用上,不讲究使用技巧和场合,或不加甄别随意使用证据,或在使用证据时的言语配合有引供、诱供之嫌,这样做的后果不仅过早地暴露侦查底细,而且会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猜出侦查人员大致的侦查思路和侦查方向,为其使用反讯问手段作精神上的准备。可见,使用证据不当是导致侦查讯问僵局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适当而用,才能准确无误地鉴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占据主动有利地位、控制讯问局面、抑制讯问僵局的发生,使侦查讯问工作取得成功。
(二)客体方面因素。
1.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普遍存在着三大拒供心理,即畏罪心理、对立心理和侥幸心理,其中,侥幸心理最为强烈,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始终存在一种“可能不会被发现”的心理状态而暗自庆幸。因此,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采取盲目抗拒、抵赖,并使用反讯问伎俩与侦查人员进行身心和意志上的较量。这种侥幸心理状态在侦查讯问中不仅未能有效地破除、控制和瓦解,反而却会进一步强化: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缺乏充分有利的证据,不能击中犯罪嫌疑人的要害;另一方面,或因侦查讯问谋略不高,未能在心理战中做到“技高一筹”,因而使犯罪嫌疑人抱着侥幸过关的心态,敢在侦查讯问中狡猾抗拒,并积极主动地实施其反讯问行为,致使侦查讯问活动陷入僵局{2}。
2.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对立情绪。对立心理会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产生逆反心理:一方面,有的犯罪嫌疑人怀疑侦查人员不会相信自己的供述,更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断,因而持有不信任感;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唯恐自己的罪行被揭露而加重罪过,对侦查讯问活动存有戒心,始终处于高度警惕的状态。因此,他们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配合,或是避重就轻,或是“挤牙膏”式的回答,或是干脆闭口不言,本能地维护其对立心理,致使侦查讯问活动陷入僵局。
3.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畏罪心理。畏罪心理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心理极度压抑的表现,对侦查讯问工作有可资利用的一面。但是,如果畏罪心理过强,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绝望思想。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暴露、被揭穿,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利益将受到损害、家人将受到牵连,一种极其想逃脱法律惩罚,或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的思想上升,因而拼命抵抗、拒绝讯问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致使侦查讯问活动陷入僵局。
三、突破侦查讯问僵局的对策
(一)基础对策。
1.证据基础。要综合运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奠定侦查讯问的坚实基础。“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克服口供主义的错误倾向,充分认识到证据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坚实基础,同时也是杜绝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那种过分依赖侦查讯问手段,试图在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获取口供进而再顺藤摸瓜地获取其它证据来破案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各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现场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和分析鉴定的能力,以获取关键的第一手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平台,综合分析、判断、利用各种信息,大力提高侦查工作的精确化程度。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刑事技术、技术侦察、网络监察的功能和作用,综合运用传统的和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多渠道地获取证据,从而确保侦查讯问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顺利进行。
2.能力基础。要加强侦查讯问队伍建设,提高讯问人员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时时刻刻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对讯问人员的素质要求甚高。首先讯问人员要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喜怒不形于色,做到事事胸有成竹,才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讯问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语言攻守过程中,精准的语言表达,有礼有节的态度,不卑不亢的行为举止,都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邪不压正的心理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其次讯问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必备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知识,精通讯问学知识和讯问业务,同时侦查机关要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加强讯问人员进行心理学知识和心理测试以及侦查讯问技能的专门培训,力争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法律、能言善辩、见多识广、洞悉心理、足智多谋、讯问技巧娴熟的侦查讯问队伍,并尽可能地提高其专业化程度,以充分发挥他们在侦查讯问中攻坚克难的作用。
(二)预案对策。
要更加注重审讯预案的制定。首先要熟悉案情,讯问人员必须对案件材料,已经获取的证据及这些证据的证明程度,还有那些问题不清楚,还缺少哪些证据,涉案的有关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烂熟于胸,做到有备无患。在讯问开始前,我们还必须通过换位思考,提前想好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辩解的种种理由,并认真搜集证据,详尽占有材料,以便堵死其退路。其次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情况,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应该注意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以及家庭等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以便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每次讯问都要具体安排和准备,即此次讯问的问题是什么,准备提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们又准备怎样作适当处置,需要使用哪些证据,怎样使用,什么时候使用等等。
(三)战术对策。
1.转变认识法。转变认识法,是指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态度,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其进行政策、法律、道德品质、形势、前途等方面内容的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转变原有的错误认识和不良态度,接受正确认识,认罪服法的方法。转变认识属于理念突破,主要解决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其特点具有自觉性。这种方法不是强迫其承认犯罪,而是通过其转变思想、态度和立场,使其心悦诚服并且自觉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方法{3}。因此,转变认识法是集思想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讯问艺术性为一体,兼顾难度性较大的方法,是攻心夺志的根本方法。它通常伴以疏导、例证、晓之以理和规劝等方式进行。这种方法运用得当,可起到消除抗衡作用,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果,避免侦查讯问僵局的发生。
2.情感感化法。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内心体验、主观感受和态度评价。体验,是情感的基本特征。情感和情绪通常不作严格区分,但在特定的范围内又各有不同的含义。情绪主要和生理的需求(如对食物、水、空气、运动的需求)相联系,不稳定,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情感主要和社会性的需求(如对劳动、交往、艺术、文化、知识等的需求)相联系,较稳定,是人所特有的,与人的意识紧密相联。因此,情感带有社会历史制约性。“感化”,是用潜移默化或劝导的方法,使人的思想逐渐起变化。情感感化法,是指侦查讯问人员用富于情感性的语言和行为,打动和感化犯罪嫌疑人,消除其抵触情绪,唤醒良知,培养积极情感,从而转变态度和立场,认罪服法的方法。情感感化着重从情感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通过关心、帮助解决思想困惑和生活困难等行为举动,用潜移默化或直接劝导等方式,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方向,引导其积极情感并加以支持,使对立情绪逐渐弱化,达到强化供述目的。具体而言,可以从情绪上调控、培养和激励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情感。要从细微深处入手,多在法律上帮助、生活上关心、态度上诚恳、行为上冷静。通过情感感化,满足犯罪嫌疑人“情有可依”的心理需求,进而融洽双方的关系,形成良好的讯问气氛。总之,人的全部认识过程是和情感紧密相联的。没有任何情感的侦查讯问过程是不存在的。侦查讯问的主体和对象是人,情感是联系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的纽带。因此,侦查讯问人员要做好侦查讯问工作、提高侦查讯问水平和质量,防止侦查讯问僵局的发生,情感感化是最佳的选择。例如,2009年7月,在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潭水库发现两具被抛入水库中的尸体。通过侦查人员调查发现,可能为犯罪团伙所为。当犯罪嫌疑人查到后,主犯荣某某拒供心理严重,百般抵赖,拒不开口交代案情,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在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从以亲和为主,多方关心、感化犯罪嫌疑人,终于在一次审讯中,讯问人员一个细微举动,使其心理震动而产生感激之情:当夜11点多,大家都很累也很饿,讯问人员给荣某某泡了一碗方便面,又拿毛巾让其擦脸,并同侦查讯问人员一同就餐。这使荣某某感到自己的人格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使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供述了有价值的案情。惊人的罪恶终于浮出水面,震惊四川的“3·26”特大案件彻底告破{4}。
应当注意的是: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中,不能无原则地同情和关心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的言谈举止要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和满足其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坚决杜绝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好感,达到实现突破认罪之目的,而无原则地满足其非法和无理要求,或将满足需要作为诱供的条件。
3.消磨意志法。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力量,由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是人的意识能动作用的表现。意志,在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推动力量。“消磨”,其基本含义是指逐渐消耗、消除或消灭。这里指的消磨意志法,是指在侦查讯问中着重消耗和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顽抗意志,以缓解和消除其在讯问中的对立情绪的方法。消磨意志着重从动摇、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意志、抑制供述障碍而言。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总是以狡猾诡辩的面貌出现,竭尽全力施展各种伎俩负隅顽抗,意志较为顽强。这种对抗行为和态度,是受其错误的思想认识,顽固的抗衡心理所支配,这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敢于抗拒、不如实交待罪行的精神支柱和内部推动力。如果按照常规的说服教育或者出示证据等方法很难打动他们。因此,讯问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从动摇和瓦解犯罪嫌疑人意志的角度出发,打破或摧毁其精神支柱,使其拒供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并无能力再形成对抗状态,从而引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唤醒罪责感。消磨意志法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常采用的表现方式,诸如增强讯问的连续性、间断停审和攻其痛点等方法。以此实现突破讯问僵局。
4.诈术。要更加注重审讯过程的技巧运用,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方式的界限,也要分清审讯谋略和违规讯问的界线。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正如专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波斯纳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5}。刑事审讯专家也指出,审讯人员必须合法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然而,“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被恰当地规定下来”{5}。
【参考文献】 {1}刘洪秋.公安口才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85.
{2}任青山.预审实务百科[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270、345.
{3}薛宏伟.审讯过程论[J].公安大学学报,1999.(1):73.
{4}[天网]黑龙滩之谜[DB/OL]. http://news.cntv.cn/program/tianwang//105237.shtml.
{5}龙宗智.试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J].法学研究,2002,(4):97.
出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遇到警察叔叔执行公务,
小编一般是不会围观的,
一怕妨碍正事儿,
另一方面是出于安全的考虑。
但是日常生活中,
就是有些胆子大的吃瓜群众们,
不仅将执法的现场围的水泄不通。
有的还举起手里的移动设备,
搞起现场直播!
甚至有的起哄闹事,
这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没什么问题,
但是一旦影响来警察的执法行为,
是可能被拘留的,你知道么?
普法时间
Part.1
围观执法时,切勿贴近警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避免过分贴近执法者,
一方面是为了群众自身的人身安全考虑,
一方面是怕群众破坏现场。
如果过分贴近执法人员面进行拍摄或者观望,
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执法。
Part.2
切莫随意闯入警戒区: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冲撞警戒区,
扰乱了正常的职务行为,
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Part.3
不该拍摄的禁止拍摄
法条链接:
《保密法》第9条规定: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
对于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有保守的秘密,因此,在围观时,对于可能涉及到他人或者是集体的隐私的内容不要拍摄,也不要向民警询问过多的案件细节。
Part.4
勿断章取义,随意言传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将会达到诽谤入刑的标准,
如果拍摄的视频是经过剪辑加工的,
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虚假的信息,
造成不法的舆论氛围,
因此传谣有风险,
发布要谨慎。
律师小贴示
合理围观,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同时不给公务行为造成影响,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合理义务和应负的社会责任。
来源:法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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