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2:47来源:法律常识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年薪50万元,离婚前处于失业状态。张某在上海与父母共有四套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女儿随奚某生活,根据张某当时无工作及收入状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奚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应通过自身努力,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且张某名下有两套房屋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海:坐拥四套房产 男子离婚后却只给孩子600元赡养费?二审改判
该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张某明明身价千万,法院却只是让其支付600元的抚养费,这巨大的差距让公众一时间难以接受。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坐拥千万家产,在家“躺平”就能给这么低的抚养费了吗?
那么从法律层面讲,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金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根据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根据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都要将孩子的利益作为首位,在满足未成年子女实际需求的同时也不至于给父母造成过重负担,而本案中的一审法官显然太教条了,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不能仅仅依据男方系无业人员,更应该考虑其子女的生活需要,使得双方利益得到均衡。因此,在上海中院二审的审理中法官将抚养费600元提升至2000元更符合对孩子有利的原则。
本文章作者:王雪晴
柯晓林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