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3:48:0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河南、浙江、山东、宁夏等地的人社部门,都在大力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对于一些想了解电子合同的朋友,经常会问: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电子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在哪里可以查?
这边,我们总结了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十大问题,供有需要的朋友了解一下。
劳动仲裁中一般以一裁终局居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例如:杭州最低工资标准是2280元,即27360元);(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一裁终局以后企业很难获得救济通道,很多企业虽然不服但也并无其他救济途径,所以劳动仲裁阶段企业不希望出现败诉的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发文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北、四川、山东、山西、广东、江西等20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局(厅)官微或官网跟进发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各地劳动仲裁委员、法院均受理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劳动争议。
其中使用电子签名的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具体如下: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后生效。或
(2)甲乙双方均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一致同意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就本协议采用的此种签订方式以及签订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该证据可直接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所以企业要确保向劳动者完整展示所签合同和文件的内容,同时需要保证到劳动者可以随时查看自己已签署的劳动合同。
3. 以电子化方式签约时,为确保签约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合同或文件文本中加入如下条款:
(1)明确告知签署人使用电子化的方式签署的文件与传统纸质签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明确告知签署人为其申请了一张专属的数字证书,并且根据客户的授权将数字证书应用于文件的签署。
4.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需要就在电子劳动合同中修改生效条款,体现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 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建议把企业的《员工手册》等与员工权利相关的制度规范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由劳动者签署,保障企业权益。
6. 企业在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确保加盖的公司印章是正确的,防止选错印章或配置错误导致电子劳动合同存在效力问题。企业可以在电子签名产品设计流程中通过权限控制规避这一问题。企业要把签署文件发给需要签署的人员,应确保文件显示的签署人姓名与实际签署人姓名一致。
7. 企业内部在设置电子劳动合同合同流程制度时,应参照传统企业公章管理制度,对电子印章的保管、转交、作废、签章保管人离职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