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3:46:06来源:法律常识
为法律发声
律师函
【】xx律函字第 号
致xxx:
受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特指派律师周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您于201x年12月21日至201x年4月5日期间拖欠委托人货款事宜发本律师函:
一、 基本事实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您是委托人的客户,经常从委托人处采购货物,每批货物委托人都按照约定将货物配送到位,但您在接收货物后,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自201x年12月21日起,开始拖欠委托人货款,截止201x年4月5日,共计拖欠委托人28947元货款,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然置之不理,拖延不清偿货款,截止本律师函发出之日,仍未履行清偿义务,造成委托人货款长期无法回笼。
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 我们的要求
1. 自本律师函邮寄至您本人在委托人处所留地址之日起,您欠委托货款的时效中断,另行起算;
2. 自您本人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携带委托人出具的对账函,主动前来委托人办公场所办理清偿货款手续,或将对账函所载金额转入委托人收款账户(开户行:支行 开户名: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卡号: )。
希望您立即处理上述事宜,以防事态扩大,若您拒绝,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对其权力的放弃、免除,也不表示对任何侵权责任或法定义务的豁免。委托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您本人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本律师函指明的各项权利。
敬请慎思!特此函告!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联系方式:
201x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