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强卖,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上市交易

时间:2022-10-30 16:47:07来源:法律常识

:他说他卖的是经济适用房,就是不能过户!是真的吗?

:告诉你,真的不是真的哦!

【律师提醒】

“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即使在限制期内进行转让,也不影响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即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过户义务。


“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还敢买吗?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4日,被告与第三人兰××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购买××北苑第5栋2单元××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84.84平方米,房屋价款336815元。后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以401815元价款从被告处购买该房屋,被告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权属登记。随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并自房屋建成交付时便居住使用该房屋,现第三人正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备案,被告拒绝配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更名及提供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已然违反约定,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系第三人兰××公司出售给被告马某的经济适用房,但马某与杨某夫妇自愿将其出售给原告马某某与刘某某夫妇,买卖涉案房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该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第三人××公司称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也承认其与原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表示其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并未予以否认,故在原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应依法协助原告办理更名及产权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二原告名下。

判决如下:

待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规划道路西侧、××#规划道路北侧、单位厂区内,编号为××××土地上的第5栋2单元××室房屋具备办理更名或产权证的客观条件时,被告马某、杨某即协助原告马某某、刘某某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至原告马某某、刘某某名下。

裁判机关及案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1)甘0103民初1450号


“限制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还敢买吗?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1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中天新村120号楼103室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原告,购房款为350000元整,被告协助原告更改房屋姓名。2012年3月14日,原告支付房款16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特订立协议如下:“一、甲方经全家同意转让中天新村120号楼103室,该房产所有产权、证件,一应手续俱全、、、、、、、”。同年7月17日,原告支付剩余房款190000元,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案外人钱海梅受两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通过邮寄及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未到庭,案外人到庭说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且款项按被告指示偿还了相关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钱静彬、陶洪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韩进将座落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中天新村120号楼103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韩进名下,如被告钱静彬、陶洪民未予以协助,原告韩进可自行办理。

裁判机关及案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17)苏1204民初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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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智雯律师团队(刑事、建筑房地产领域)

团队成员

汪智雯 中共党员、党支部副书记、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负责人,二级建造师、中级工程师。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刑事与侦查专业,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甘肃省法学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甘肃省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兰州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20 年获“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荣誉称号,2021 年获“兰州市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现为多家政府单位及民营单位的法律顾问。

张华 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自执业以来处理了众多民商事、刑事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熟悉刑事诉讼、建筑工程、金融借款、公司法律事务领域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担任数家行政机关、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致力于为有效解决客户面对的法律问题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人诚恳、勤勉敬业,在工作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众多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张喜安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

甘肃省第十二届挑战杯三等奖获得者。自毕业参加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与认可。在客户谈判,文书写作,刑事诉讼以及法律顾问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现专职于刑事及建筑房地产领域,并且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在执业过程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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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典型刑事案件有:公安部重点督办十大案件之一的“新疆霍尔果斯3.28 涉嫌网络非法经营烟草案”,成功辩护为不起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成功辩护为不起诉;“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成功辩护为不起诉等一大批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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