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毒驾(醉酒毒驾撞死人逃逸,武汉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曝光!)

时间:2023-04-17 19:41:3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毒驾(醉酒毒驾撞死人逃逸,武汉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曝光!)

长江全媒体讯((记者蒋太旭 通讯员阮鹏)记者昨日从全国政协调研武汉市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上获悉:犯罪嫌疑人谢某醉酒毒驾撞死人逃逸,经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据称,这是武汉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据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披露:2015年1月24日18时30分,犯罪嫌疑人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口常青路与机场路交汇处,先后与三辆小轿车发生车损事故后逃逸。谢某继续前行时,又在长港路口与一辆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再次发生碰撞事故,并直接导致电动车上的母亲罗某重伤,儿子朱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事故发生时,母子俩正从学校放学回家途中,儿子系高二年级学生。案件发生后,经过对谢某尿样检测,证实其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罗某系醉酒后毒驾,由于此案危害极大,经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

江汉区交通大队提供的汇报材料《江汉大队法制案例汇编》中,称此案为《“1·24”危害公共安全案》。据附录的谢某血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谢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79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该材料称,此案亦是武汉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其案件性质较“危险驾驶罪”更为严重。 此案正在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