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22:51:0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夏女士:近日,我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车表面损坏严重。由于急着办事,看到事故损伤并不影响驾驶,我就驾车离开了现场,既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保护现场。13个小时后,我再次经过事故发生地,才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由于现场被毁且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表示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一方面,你违反了及时报警、报案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还是作为针对小车的被保险人,你都有及时报警、报案的法定义务。而你因为自己的原因,有条件报告却没有及时报告,甚至没有保护现场,直到13个小时后才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无疑属于超出合理期限,对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自然有权基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原因而拒绝理赔。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在你不能证明本案构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你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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