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22:55:00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巡回检察质量和效果,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听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6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巡回检察组、第五检察厅在江西省赣江监狱召开服刑人员翟某某假释案听证会。最高检第四巡回检察组组长、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主持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主任护师、信息科科长胡梅英,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二级调研员康志文,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专家廖军民,人民监督员、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书山,南昌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胡祥福等5名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田甘霖,省监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建忠,省监狱局狱政处处长欧阳长华、刑罚执行处处长胡昆安,南昌市中级法院刑三庭庭长李敏等5位特邀代表参加。听证会还探索性邀请了江西省豫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战赢律师为翟某某假释听证提供法律服务。
2017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翟某某驾驶重型箱式货车在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行驶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120赶到后确认刘某某已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30.5万元(含交强险11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对被告人翟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并请求公安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对被告人翟某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翟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已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年纪较大,有常年的慢性病,曾于2021年3月31日向赣江监狱书面申请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能够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目前,罪犯翟某某服刑刑期过半,同时符合假释条件,且无适用假释的限制性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过失犯罪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原案案情和需要听证的问题,赣江监狱介绍了翟某某服刑改造情况并发表了适用假释的法律意见,同监舍的两名罪犯分别介绍了翟某某服刑改造情况,属地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亲属代表和法律服务律师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员经过提问和闭门评议宣布了评议意见,罪犯翟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侯亚辉宣布了听证会决定。决定指定属地检察机关向江西省赣江监狱提出对罪犯翟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建议,属地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参与案件办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激励性刑罚执行制度。依法规范和准确适用减刑、假释,对于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侯亚辉表示,此次听证会特意邀请江西省豫章律师事务所战赢律师以法律服务身份参与,是一次尝试和创新,目的就是要与监狱、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和律师一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假释制度的依法规范适用,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江西检察、赣江监狱、江西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