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0:20:0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姜美辰)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激讨债造成的故意伤害案。
2021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小明打电话给被害人小王向其索要七万元欠款,小王称暂时没钱偿还,小明便约小王出来“唠唠”还钱的事儿,二人约在在柳河镇某医院门口见面。小明到达后拿着放在车上的刀与小王见面,并再次问小王是否能够偿还欠款,小王称当天还不上,小明便用手中的刀捅了小王左侧胸部一刀,并摁住小王的脖子再次逼问小王什么时候能还钱,小王称当天晚上还钱,小明得到答复后开车离开。
案发后,小明于2021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小王纵膈血肿系轻伤一级。双方于2021年4月3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小王对小明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审判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